當前位置:首頁 > 亚博ap  > 未來發展 > 城市總體規劃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的批複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7-06 15:20:03  瀏覽:-
字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梅縣區程江鎮

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地塊

用地規劃條件》的批複

   

市自然資源局:

  你局《關於批準〈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1〕178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局提交的《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地塊用地規劃條件》,請你局嚴格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規劃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建設。執行過程中,如確需對規劃條件作出調整的,須認真組織論證,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附件: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地塊用地規劃條件及附圖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附件

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

北側地塊用地規劃條件

   

  一、用地位置

  梅縣區程江鎮大和村規劃40米道路南、北側。(詳見附圖:MXG2021-006號)

  二、用地總麵積

  74892平方米(其中A地塊用地麵積為10937平方米,B地塊用地麵積為63955平方米,以實際供地麵積為準)。

  三、用地性質

  中小學用地(72班中學,其中初中部36班,高中部36班)。

  四、土地使用強度

  (一)建築高度:以民航部門批複的航空限高為準,教學樓建築高度按相關規範控製;

  (二)建築密度:不大於35.0%;

  (三)容積率:不大於1.5;

  (四)綠地率:不小於35.0%;

  (五)停車位: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1.0個泊位/班,非機動車停車位按全部班級人數的30%設置。

  五、建築設計要求

  (一)建築後退規劃40米道路紅線: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米後退不小於6.0米,建築高度24米—60米後退不小於12.0米,建築高度大於60米後退不小於15.0米。

  (二)沿規劃40米道路紅線預留不少於6米的街頭綠地。

  (三)按照《廣東省建築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技術規範》要求設置基站站址,需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四)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規範;

  (五)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符合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方麵的要求;

  (六)交通出入口方位:結合具體方案審定。

  六、管線接口

  用地內電信及供水管線、電力及管道煤氣管線周邊市政道路接入。

  七、城市設計要求

  40米以上城市主幹道沿街建築設計應著重考慮沿街建築物夜景照明設計及整體形象設計,建築高度錯落有致,主體建築應采用重點布光,加強關鍵部位和裝飾細部的照明,外部的裝修及夜景照明要達到美觀、和諧、統一、色彩宜人的效果。

  八、市政要求

  落實各項市政配套設施。

  九、其它

  (一)本項目建設在滿足上述規劃條件要求外,還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等要求。

  (二)本項目應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嚴格按照綠色建築相關規範、規定及標  準進行規劃建設。

  (三)臨路退讓範圍應當無償用作為道路設施、綠化、人流集散市政管線埋設及其他市政道路配套設施用地。

  (四)本項目用地若分期供地,用地範圍內的經濟技術指標可整體平衡。

  十、遵守事項

  (一)本規劃條件是市自然資源局審批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條件要求進行規劃設計,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二)本規劃條件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改變條件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標準。如因城市規劃或市政設施變動等因素需調整,必須重新向原批準機關申報調整規劃條件。

  (三)應委托具有相關規劃設計資質及業務範圍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編製,規劃方案應體現海綿城市的理念,規劃編製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應滿足現行的國家相關規定。

  (四)規劃編製過程中涉及水務、人防、市政、園林、供電等問題,應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五)如需突破機場障礙物限製麵的建設項目,必須取得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批複同意後方可實施規劃建設,並需按批複意見要求安裝航空障礙燈。

  (六)為加快推動梅州市裝配式建築發展,建築單體應按《yabo88 印發梅州市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2018〕10號)的相關要求實施建設。

  (七)本條件與用地規劃紅線圖共同使用,圖文一體方為有效文件。

  (八)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區域片區《控規》及《梅州市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

  (九)本條件自發出之日起,有效期為十二個月,須在期限內辦理供地手續,逾期不辦理,本條件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