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2023-016
廣梅轉移園管〔2023〕4號
關於印發《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
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反向飛地”企業
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園區各局(辦)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市直派駐單位:
《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反向飛地”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已經園區黨工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30日
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反向飛地”企業高質量發展
的若幹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穩定工業經濟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支持梅州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加快振興發展總體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若幹措施》,梅州市委、市政府印發的《梅州市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加快振興發展實施方案》等關於建設“反向飛地”有關政策精神,強化政策扶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反向飛地”建設,結合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廣梅園)實際,製定本措施。
第一條 適用對象
(一)經營關係在廣州對口幫扶協作梅州指揮部認定的“反向飛地”,注冊地和納稅關係在廣梅園內,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製度的企業。
(二)本措施所指的供應鏈平台及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供應鏈平台經營方及入駐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平台經營方落實招商前端核查,設立引入門檻,建立準入和退出機製,入駐企業不得開展違法違規經營業務,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經營、稅務、金融等風險由企業方承擔;項目入駐企業需依法在統計部門入統,平台經營方需督促落實平台企業經營增速達到政策要求;平台經營方及入駐企業需積極配合政府工作。
(三)獎勵對象原則上是“四上”企業,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有資質等級建築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第二條 租金優惠
對於入駐“反向飛地”的企業,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5年內,按照實際繳納租金給予一定額度的租金補貼,其中第1-3年租金補貼原則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元,第4-5年租金補貼原則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元,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工業企業扶持獎勵
鼓勵入駐“反向飛地”的工業企業擴大生產,充分釋放產能。對年產值首次達到25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3億元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的獎勵。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於新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取得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遷移手續完成的文件後,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五條 供應鏈平台及企業獎勵
支持建立供應鏈平台(現貨交易)。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企業集聚10家以上,並由平台經營方統一管理,平台投入運營後,當年入統銷售額達到30億元以上,給予平台30萬元獎勵,之後每年度大宗商品交易企業集聚至15家以上且當年入統銷售額增長20%以上的,給予平台35萬元獎勵。當平台季度入統銷售額達到15億元,對平台內已依法在統計部門入統企業按不超過該企業季度銷售額的萬分之六給予獎勵。
第六條 本措施第二條、第三條獎補措施從項目入駐“反向飛地”次年起按年兌付,每年可兌付的獎補資金不高於(含)其上一年度對廣梅園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第四條獎勵措施從高新技術企業完成遷移手續後的次月起申請兌付。第五條關於平台獎勵的措施,關於企業獎補的措施按季度申請兌付,每年可兌付的獎勵資金不超過其當年對廣梅園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第五條政策獎勵與其他獎勵事項不重複享受。
第七條 本措施涉及“達到”“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所涉及的經營數據和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獎勵計算原則上精確到千元。
第八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省市其他扶持規定的(含上級部門要求園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措施獎補政策由廣梅園管委會負責兌現。
第九條 本措施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措施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措施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措施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文件解讀:《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反向飛地”企業高質量發展 的若幹措施》政策解讀
附件:
1.(廣梅轉移園管〔2023〕4號)關於印發《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反向飛地”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