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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400007207979H/2025-00124 分類: 其他、通知
發布機構: 梅州市商務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名稱: 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展銷”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文號: 梅市商務〔2025〕7號 發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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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展銷”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6-30  瀏覽次數:-


BFGS-20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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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商務〔20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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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展銷”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實施“免費梅州”促招商引資及創業行動的決策部署,促進產業升級和消費擴容,我局牽頭製訂了《梅州市“免費展銷”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梅州市商務局

2025年6月27日

梅州市“免費展銷”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免費梅州”的決策部署,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免費展銷”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5〕41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納入本市“免費梅州”範圍的各類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免費展銷”),包括:免費提供本市展銷場地;免費提供跨區域常駐展區場地(在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設立的常駐展示區、專場展銷會等);免費提供境外或粵港澳大灣區大型展會展位;免費提供本地展銷活動展位(含“梅品惠”等自有品牌展會、創業市集、特色產業展等)。

  第三條 梅州市商務局是全市“免費展銷”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免費展銷”政策製定、日常監管和跟蹤服務等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展會主辦單位是“免費展銷”主體責任單位。

  第四條在開展“免費展銷”工作中,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免費展銷”條件

  第五條  在我市轄區內創業並開展實質性運營,且需在相關展銷活動中觀展或參展的個人、創業團隊、外貿企業,以及有意向在我市組織展會活動的會展服務企業,可以申請“免費展銷”。

  第六條  各縣(市、區)在本轄區內統籌規劃不少於3個、單場(次)使用麵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場地,免費提供給會展服務企業或相關機構用於組織各類展銷活動。每場展銷活動需設置不少於20個免費標準展位(9平方米/個,含基礎展位及大型展位拓展空間)

  第七條  各縣(市、區)在廣州、深圳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至少1個縣域特色產業常駐展示區,為相關企業免費提供1-6個月的免費展位(含獨立展櫃、共享洽談區),展示特色產品、產業技術成果。

  第八條  各縣(市、區)每年牽頭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創業團隊、企業赴粵港澳大灣區等核心城市或境外重點區域,參加不少於 1次展銷活動,在“免費梅州”平台提供免費展位。

  第九條  各縣(市、區)在本地舉辦的展銷活動中,按不少於展位總數三分之一的比例,設置免費展位專區(含基礎展位、大型展位),統一納入“免費梅州”平台對外申請。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通過“粵省事”平台,在“梅州事好辦”欄目內“免費梅州”版塊進行申請,在線提交以下材料: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展銷項目計劃書(含產品清單、目標市場等);信用報告或無違法違規證明。

  第十一條 “免費展銷”受理單位應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重點審核材料完整性、項目合規性及產業匹配度,初審結果以短信或電話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名單掛網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每個申請人原則上每年享受1次“免費展銷”資格。無正當理由未參展的,取消當年“免費展銷”資格。

第四章  管理機製

  第十四條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並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參展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立即終止“免費展銷”協議並取消“免費展銷”資格:

  (一)展銷產品涉及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的;

  (二)擅自轉租展位或改變展銷用途的;

  (三)引發重大投訴或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違反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免費展銷”的跟蹤服務、日常監管等工作,為參展方提供政策谘詢等綜合性服務,建立健全服務機製和服務體係。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免費展銷”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協助參展方做好溝通協調、展位搭建、網絡接入、水電及安保等基礎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細則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為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執行,則適時進行調整。


文件解讀:《梅州市“免費展銷”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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