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市商務〔2025〕5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免費辦公”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實施“免費梅州”促招商引資及創業行動的決策部署,我局牽頭製訂了《梅州市“免費辦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梅州市商務局
2025年6月11日
梅州市“免費辦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實施“免費梅州”促招商引資及創業行動的決策部署,著力為在梅投資企業提供“免費辦公”場地,吸引更多企業在梅投資創業和項目落地,掀起招商引資“搶企業”“搶項目”熱潮,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免費辦公”通過盤活閑置資產,提高全市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充分釋放發展空間;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適度讓利於企業、讓利於民,更好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梅州市商務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梅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實施全市“免費辦公”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免費辦公”的政策製定、日常監管和跟蹤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是實施“免費辦公”主體責任單位,要明確牽頭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負責承擔“免費辦公”的受理、審核、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在開展“免費辦公”工作中,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免費辦公”條件
第五條 對2025年至2027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互聯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金融、零售貿易、文化創意、專業服務行業企業(法律、會計、谘詢等)及本市招商引資企業等,無辦公場地的,可享受“免費辦公”場地。
第六條 對申請在梅投資的企業,視企業具體投資規模和行業需求給予適當麵積的“免費辦公”場地,享受時間最長為3年(期滿後經過評估達到相應標準的,可按照市場價的50%優先租賃使用3年)。
第三章 申請流程
第七條 投資企業可通過“粵省事”平台,在“梅州事好辦”欄目內“免費梅州”版塊或微信“免費梅州”小程序在“免費辦公”欄目進行申請。
第八條 投資企業線上填寫“免費辦公”申請,明確企業信息、項目情況(產業類型、企業來源地)、選擇地點、申請麵積等相關情況及投資佐證材料(包括投資項目計劃/方案、個人征信或相關信用報告等相關信息)。所在地牽頭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企業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複審(包括電話谘詢等)。主要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申請對象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審核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對象。
第九條對審核通過的投資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牽頭管理部門在“微信”公眾號或單位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企業,憑電話或短信通知直接到“免費辦公”所在地辦理相關入駐手續,並與當地牽頭管理部門簽訂入駐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每個投資企業原則上隻能享受1次“免費辦公”場地使用資格。審核通過後因故不能入駐須提前3天告知。自公示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到“免費辦公”所在地辦理相關入駐手續的,視同放棄“免費辦公”場地使用資格。
第四章 管理機製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是實施“免費辦公”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在“免費梅州”小程序平台及時發布和更新場地信息。
第十二條 投資企業入駐後,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製度,按規定繳納水、電、燃氣、電信等費用,保持辦公場地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各級“免費辦公”牽頭管理部門定期對入駐企業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項目進展、經營業績、使用情況等。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加強對“免費辦公”工作的跟蹤服務、日常監管等。為投資企業提供政策扶持和信息谘詢等綜合性服務,建立健全企業服務機製和服務體係。
第五章 退出機製
第十五條 投資企業與牽頭管理部門在簽訂入駐協議之日起,從第二年度開始根據上一年度完成考核情況決定當年度的租金優惠。
第一年度周期(1-12個月)給予1年投資準備期。
第二年度周期(13-24個月)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當年度周期租金優惠,考核投資企業在第一年度周期內是否為職工按時繳交社保並依法納稅。
第三年度周期(25-36個月)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當年度周期租金優惠,考核投資企業在第二年度周期內是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四上”企業或者其用工人數達到“免費辦公”場地每20平方米1人以上等。
第十六條 投資企業未達到協議約定目標任務的,由各級牽頭管理部門進行約談提醒,情節嚴重的責令退出“免費辦公”場地。
第十七條 投資企業在入駐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牽頭管理部門審核後,終止入駐協議,退出“免費辦公”場地: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製度,造成嚴重後果;
(二)擅自改變辦公場地用途;
(三)項目停滯或經營不善,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四)不按規定報送項目實施進度、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違反入駐協議約定的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已享受“免費創業”空間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所在地“免費辦公”政策。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細則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