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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講堂丨規範高效開展誡勉工作
發布時間:2024-09-2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367   字號: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五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中新增內容,對誡勉的適用予以進一步明確。誡勉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的重要措施,是一項經常性運用、常態化開展的工作。實踐中,如何規範高效開展誡勉工作,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麵。

  深刻理解工作內涵。根據誡勉相關規定內容分析,應注意理解三個內涵。一是基本定位。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由此可見,誡勉,不僅適用於存在輕微違紀行為的黨員,也適用於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體現了抓早抓小的監督理念和紀法貫通的內在要求。二是雙重屬性。從文義及製度設計初衷來看,“誡”“勉”兼具告誡和勉勵雙重屬性,主要目的在於教育、提醒、警示,體現激勵約束並重,運用中需注意“誡”的嚴肅和“勉”的溫度相結合。三是與其他措施區分。誡勉與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三者並列,互不包含,都是對黨員和公職人員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其與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一同構成第一種形態。

  準確把握適用遵循。一是適用紀法依據。目前,關於誡勉的規範主要見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中,實踐中應根據具體處置適用的情形準確適用相關規定。二是適用問題情形。黨員、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麵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違法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違法問題但具備免予或不予處分等情形的,可以予以誡勉。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對領導幹部問責時也可以適用誡勉。三是適用措施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一條等規定,誡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其他第一種形態措施及組織處理措施合並使用。實踐中,要善於運用多種方式處理問題,例如,誡勉一般可以和責令辭職、免職合並使用。需注意的是,合並使用應把握必要性原則,更加注重合並使用的實際效果,避免相近方式重複使用。

  充分夯實基礎準備。誡勉前,應注意在三個方麵做針對性準備。一是紮實核實問題。要針對問題去,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核實調查工作,築牢事實證據基礎,找準查清問題,做到充分客觀評價,如此誡勉才有“底氣”,才能讓被誡勉人口服心服。二是謀劃可行性建議。要針對整改去,誡勉最終目的在於勉勵督促改正,要提前掌握被誡勉人的一貫表現、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等,細致剖析產生問題原因,從而科學提出整改要求,促使其改到底、改到位。三是製定個性化落實方案。要針對效果去,誡勉是一場個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了解被誡勉人性格特點、家庭狀況、近期工作情況,妥善布置談話場景,將工作落實到具體的人和時空維度,體現誡勉的嚴肅性和同誌式關懷,真正起到幫助引導作用。

  嚴格規範實施細節。一是規範程序手續。要樹立程序意識,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後給予誡勉的,應形成報告並履行相應程序;立案後免予黨紀處分給予誡勉的,應按照警告處分的程序開展工作,形成免予處分決定,並明確誡勉意見。需注意,對於未立案情形下開展誡勉,也應注意充分聽取被誡勉人意見。二是規範文書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誡勉可以采取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以談話方式進行的也需要製作記錄,故誡勉均應有規範的書麵材料。製作誡勉決定應嚴格根據文書規範要求進行,具體內容應包括誡勉對象基本信息、問題內容、定性、處理依據、生效時間及申訴途徑等。三是規範送達、談話。要及時送,及時按要求將決定送達被誡勉人及其所在黨委(黨組),並抄送組織人事部門,保證影響期及時落實。要深入談,無論是采取書麵還是談話方式誡勉,都應和被誡勉人進行深入談話,不能將決定“一送了之”,應根據被誡勉人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等情況,確定合適的談話人,並注意保證談話效果。

  深化持續跟蹤問效。一是強化回訪教育。要在誡勉影響期內,及時對誡勉對象開展回訪教育,考察了解其認識態度、整改情況,針對性幫助其認識錯誤、汲取教訓,並消除思想顧慮、輕裝上陣。二是有效檢查執行。書麵誡勉決定、誡勉談話記錄等材料需要裝入個人檔案,並歸入廉政檔案,誡勉對幹部的評優評先、提拔重用、職級晉升等存在影響,應對相關材料裝入及影響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保證誡勉的嚴肅性。三是密切多方協作。誡勉作出後,督促被誡勉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與其協同做好被誡勉人後續教育監督管理,落實好被誡勉人在單位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對受誡勉問題作說明等要求,持續跟蹤所在單位深化剖析責任和舉一反三全麵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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