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省某廳副廳長薛某某安排私營企業主孫某某與其兒子薛某合夥成立甲公司,共出資50萬元,其中薛某出資20萬元,占股40%。薛某某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甲公司研發的項目獲取競爭優勢,幫助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並將項目列入該廳的采購計劃,由財政資金采購,合同總價4000餘萬元。孫某某先後10次以分紅名義給薛某錢款共計370萬餘元。
【審理意見】
本案從表麵上看,薛某在公司出資20萬元、占股40%,按照比例獲取分紅是合理合法的,但上述行為隻是投資入股掩蓋下的權錢交易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理由如下:一是公司整個經營模式係薛某某精心設計。公司是薛某某主導設立的,50萬元注冊資本也是薛某某確定的,孫某某完全有能力出50萬元,根本不需要薛某出資。薛某某為了讓獲取項目的收益分紅時有理由和借口,安排薛某出資20萬元,並按比例分紅,隻是為了將來按照比例來固定自己的好處,規避被查處的風險。二是公司的運營和資金都由孫某某負責和提供。公司的產品研發和銷售等具體經營活動都是孫某某等人負責,公司運營的資金也都由孫某某提供。薛某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擔風險,不提供運營資金,隻享受巨額分紅,其所獲得的分紅實際上是薛某某權力的對價。三是公司經營的整個過程都由薛某某利用職權安排。從公司項目的對接、招投標、產品驗收和推廣、產品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到爭取財政補貼、納入長期采購計劃,都是薛某某利用職權一手安排的,孫某某實際上是薛某某利用職權實現其自身利益的“白手套”。
此案是典型的通過經商辦企業入股分紅形式進行受賄。認定其受賄的關鍵是要把握立法本意,研究相關行為能否認定為權錢交易,獲利是否屬於可計量的財產性利益、是否屬於確定性利益,是否能夠界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體來說,要重點分析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審查分析雙方的主觀故意。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目的是通過正常的經營行為獲取合法的利潤。通過入股分紅形式收受財物的收送雙方對於利益輸送形成了明確的意思表示,或彼此心照不宣,達成了利益輸送的合意。二是審查分析是否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一般都有場所、人員和符合市場規則的經營活動。通過經商辦企業形式掩蓋的權錢交易,有的沒有正式的場所和人員、沒有正常運營所需的資金,有的經營活動是雙方預先設計,收入和利潤都是按照事先約定獲取,不符合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律。三是審查分析經營活動是否承擔風險。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一般都要承擔風險,盈虧由市場決定,是否盈利處於不確定狀態。權錢交易掩蓋下的經商辦企業行為的風險一般是單向的,是穩賺不賠的,且即使發生了虧損也通過約定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四是審查分析出資情況以及出資必要性。審查分析黨員幹部或其特定關係人是否實際出資,如果沒有真實出資,可能構成收受幹股或收受預期利益。如果黨員幹部或其特定關係人實際出資,則要審查分析出資的時點、出資的數額及其必要性,是否為了掩蓋利益輸送進行出資。五是審查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職權相關性。通過經商辦企業形式收受財物的黨員幹部一般會利用職權為請托人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有的甚至為相關公司經營活動提供全過程的支持和服務。實踐中,要善於從整體上把握行為性質,揭示違紀違法行為的本質,及時總結案件規律特點,有效破解新型隱性腐敗認定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