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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講堂丨如何根據《條例》認定處理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
發布時間:2024-08-2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46   字號:

  知情權是群眾的一項基本權利,對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和監督社會公共事務至關重要。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理解把握該條款,應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充分認識該條款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助於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黨章規定,每個黨員都要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條例》貫徹落實黨章和憲法要求,以有力有效的懲戒措施,保障人民群眾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二是有助於推進治理體係、治理能力現代化。隨著時代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關心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積極性日益增強,對各級組織發布信息的廣度、深度提出更高要求。《條例》督促各級組織不斷提高自身的公開度和透明度,提升治理效能,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三是有助於保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健全腐敗預警懲治聯動機製。隻有公開透明的環境,才能讓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失去生存空間。人民群眾通過事前了解、事中參與、事後監督,能夠促進各級組織及黨員幹部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準確把握構成要件。從行為主體來看,本違紀行為屬於一般主體,即在履職過程中具有公開相關信息義務的黨組織及黨員幹部,均符合本違紀的主體要件。執紀實踐中,發現相關違紀行為的,既要追究直接責任,又要問責領導責任,如係黨組織違紀的,還要按照相關規定對違紀黨組織作出相應處理。比如,某鄉政府在收到縣政府下撥的200萬元小麥種植補貼資金後,未公開資金發放情況。分管副鄉長王某在多名群眾要求公開的情況下,經報鄉長李某同意並提交鄉政府集體研究後,仍然決定不予公開,引發群眾不滿。縣紀委經審查認定,該行為屬於不按規定公開政務事項,王某、李某對此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應給予黨紀處分,並建議縣政府對鄉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從主觀動機來看,本違紀行為主要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應當公開有關事項而故意不公開,或者故意提供錯誤、誤導性信息的,應當認定為違紀。對於因過失未及時公開,或者未按規定全麵公開有關事項,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同樣可以認定為違紀。從行為後果來看,侵犯群眾知情權的行為一般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引發群眾強烈不滿,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導致群體性事件等。如未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顯著輕微,可按照第一種形態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處理。

  實踐中常見違紀類型。一是黨務公開不充分。《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了各級黨組織應當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管理、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重大事項通報、聯係和服務黨員群眾情況等事項。在公開方式上,對需要在黨內公開的事項,一般采取召開會議、製發文件、在局域網發布等方式;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事項,一般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並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實踐中,有的黨組織選擇性進行黨務公開,對群眾關心的問題不公開或公開時避重就輕,難以滿足群眾需求,有的黨員幹部對黨務公開工作重視不足,消極應付,甚至以涉及黨內秘密為由,拒不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嚴重侵害群眾知情權。對此,應當依據《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二是政務公開不到位。《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對政務公開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比如,鄉鎮政府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籌資籌勞事項等。實踐中,一些單位在政務公開中走過場,有的將相關政策和告知事項在櫥窗裏一貼了之,形式單一,受眾麵窄,有的政務公開不及時,公開欄的內容一年半載沒有更新,導致群眾不知曉最新政策,不了解辦事流程。表麵上看,上述單位對相關事務進行了公開,但由於工作流於形式,實質上仍然造成侵犯群眾知情權的後果,可以認定為違紀。三是廠務、村(居)務不透明。廠務公開的內容包括企業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等;村(居)務公開的內容包括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等事項。實踐中,一些基層黨組織在廠務、村(居)務公開上不透明,沒有關於公開時間、內容、方式等的製度規範,有的形式主義嚴重,隻有在上級檢查時才臨時公開,有的無視群眾訴求,對公開過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缺乏回應,如上述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黨紀責任。四是其他公共事務不公開,比如學校校務、醫院院務等。在判斷黨員幹部是否構成未按規定公開其他公共事務的違紀行為時,應當結合具體規定,從實質上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相關實體和程序規定,做到精準定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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