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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講堂丨如何根據《條例》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發布時間:2024-08-2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53   字號: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旨在對學術稱號評選中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進行整治,為推動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才評選環境和製度環境提供紀律保障。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麵對該條款進行理解把握。

  行為表現形式及分析。授予學術稱號是指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和規定的程序,授予某一領域資深專家的人才類榮譽性稱號。比如,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國家級科技領軍人才,等等。實踐中,本條違紀行為常見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類。一是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行為人往往在評定學術稱號工作中有一定的職權或職務影響力,采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方式為本人或他人謀利,如隱瞞本人的真實年齡、學曆,將他人的科研成果、學術著作等擅自署名參與評定等。二是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直接決定或參與學術稱號評定等職務範圍以內的權力,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製約關係的其他人員職務範圍以內的權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對具有決定權的人員所形成的影響謀取利益,行為人職務本身對評定學術稱號不具有直接決定性作用,比如A高校校長張某向B高校校長李某打招呼,請李某對在B高校工作的其子張某某在評定某學術稱號方麵提供幫助。三是弄虛作假,騙取稱號的。弄虛作假一般是指以虛構、謊報、隱瞞、偽造事實等手段,欺騙組織,騙取稱號的行為。實踐中,既可以表現為對自身主體資格,包括年齡、學曆、任職經曆、以往學術成就和科研成果等方麵事實的虛構、謊報、隱瞞、偽造行為,也可以表現為在據以評定學術稱號的相關論文、科研成果等實體性事實方麵的竊用、抄襲、偽造等行為。

  行為認定需把握的因素。一是主體及主觀方麵。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都可以構成本違紀行為的主體。實踐中,該違紀行為主體常見於教育科研領域,比如組織、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高校對學術稱號評定有審批監管權的公職人員,或者具備獲得學術稱號主體資格的教師、科研人員等。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行為違反規定而為之,並且希望或放任該行為引發的後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違紀行為,比如不明真相的裹挾不構成違紀。二是客體及客觀方麵。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才評選機製和製度機製,以及黨和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麵表現為實施了本條規定的三種違紀行為之一,衝擊了人才評選製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們認為,實施了前三種行為之一,即行為人將其評定學術稱號相關申報材料遞交具有審批權限的單位或個人之後,就已經構成違紀行為的完成狀態,不以實際獲得利益、獲取學術稱號、產生不良後果和影響作為本違紀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比如,行為人竊取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給自己評定學術稱號的事實材料。即使後被評審組發現取消評定資格,未能獲取相應的學術稱號,但該行為人因主觀和客觀方麵均符合本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應以違紀論處。三是處分檔次和量紀標準。行為實施後即可給予相應處分,綜合考量行為人主觀態度、違紀行為手段、產生的不良後果和影響等給予不同檔次處分,做到錯責相當、寬嚴相濟、量紀平衡。

  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一是與其他違紀行為的辨析。首先,《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如果行為人通過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方式獲得學術稱號,那麼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是手段,獲取學術稱號是目的。我們認為,行為人是基於一個違紀故意實施的關聯行為,應定性為一個違紀行為,依照處分較重的第八十六條來處理。其次,第九十七條中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等財物,此處獲取的是財物利益,而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獲取的是人事利益。如果行為人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同時又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應在“違反組織紀律”中對違紀行為進行評價表述,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進行表述。二是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辨析。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同時又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如收受財物數額較大,涉嫌受賄犯罪的,應以違反組織紀律和涉嫌受賄罪分別予以評價;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中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處理,並將涉嫌受賄罪與涉嫌濫用職權罪分別予以表述評價。三是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所獲得的學術稱號等非財產性利益應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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