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條新增規定,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視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實踐中,準確理解把握該條規定,我們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關於“層層加碼”。層層加碼是指越往下標準越高、要求越多、責任越大,不考慮客觀上時間、條件、資源等限製,隨意加任務、提指標、縮時限,違背客觀實際和事物發展規律,看似積極向上,實則違背規律、急躁冒進。有的地方在考慮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時限時偏離實際,不管基層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開展條件,要求提前報送,導致下級不得不倒排工期,加班加點,疲於應對不斷“加碼”的工作;有的地方隨意要求基層增加工作完成形式,將領導批示、開會發文、台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完成落實的標準;有的地方為了追求所謂的“工作成果”,在上級要求的基礎上,設置過高的考核指標,搞工作排名,層層過度加壓,下級單位為完成任務、避免被通報,不得不逐級“加碼”推進工作。例如,某縣(區)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檢查考評過多過頻、層層提高指標,市級實行“每月一暗訪一通報、一季度一考評”,縣級實行“每日一通報、每周一排序、每半月一評比、每月一獎懲”,鄉鎮為此頻繁開展督導檢查、觀摩評比,通報排名靠前與靠後的村黨支部書記,增加基層幹部和群眾負擔。
關於“過度留痕”。過度留痕是指在工作推進中刻意留下記錄,證明工作已被實施過,甚至有時候留下痕跡比完成工作任務本身更為重要,變成了重“痕”不重“績”、留“跡”不留“心”。正常的留痕是通過運用文字、圖表、影音等有形的材料進行記錄,這種工作方式可以較為清晰地還原基層工作執行情況,但當正常的留痕脫離了輔助工作的功能,占據了主導,背離了初衷,就走向了形式大於內容的過度留痕行為,由推動工作變為延誤工作。有的地方安排工作處處要痕跡,導致一些基層幹部把留痕當主業,到群眾家中走訪,用大量時間來讓群眾配合拍照,卻很少有足夠的時間來解決群眾的具體民生訴求。有的地方個別基層幹部工作能力不強,就處處留痕,甚至衍生出造假留痕。有的地方把痕跡作為評價工作成績的主要標準,誰能提供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留痕材料,誰就更容易得到上級肯定。例如,上級要求填寫《農村戶廁入戶調查表》的情況,但某縣為體現工作成績,還要求基層工作人員在填寫調查表的基礎上,拍照上傳工作人員入戶工作情況和戶廁整改前後的照片,把“痕跡”等同於“成績”,讓許多基層人員忙於拍照、整理、上傳,大量精力被耗費在“指尖”上,使痕跡代替工作本身,耽誤了大量的基層具體工作。
關於“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條例》規定在認定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還需要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實踐中,應當從損失數額、社會影響、時間節點、上級要求等方麵予以考量。造成嚴重損害,一般是指因為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的行為,極大加重基層工作負擔,造成工作人員因為忙於相關工作導致人員傷亡或國家、集體和人民經濟損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包括幾方麵:引發負麵輿情,比如違紀行為造成比較嚴重的社會負麵輿情、引發群眾大量舉報等;社會影響較大,比如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等;時間節點特殊,比如違紀行為發生在相關行為專項整治期間,無視規定、頂風違紀;問題典型,比如違紀行為在結合本地區或本部門政治生態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基礎上,屬於同類案件中問題典型、情況突出的行為等。
關於注意事項。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對不同情況進行區分處理,避免簡單化“一刀切”,確保處理質效。一是厘清事實。該違紀行為一般涉及人員及事項較多,應當聚焦決策、執行、後果等方麵,查清每個關鍵環節的問題,明確責任單位、違紀人員和具體後果。二是明確責任。該違紀行為一般都有領導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對相關人員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具體區分。比如,對直接決策的領導幹部,應當認定為直接責任,給予嚴肅處理;對隻是負責執行的基層幹部可以視情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對基層人員如果不顧客觀實際,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的,應當認定為直接責任,給予嚴肅處理;對負責領導該基層人員的上級領導幹部,應當根據該領導幹部是否履行相應的管理、監督等職責,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在此基礎上再考慮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三是做好“三個區分開來”,準確界定相關人員是基於“為公”還是“為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比如,有的領導幹部主觀上是為了積極完成上級工作任務,在客觀執行過程中將安排的任務進行細化,提出相對更高一點的要求和標準,沒有“隻顧表麵、不顧實效”“隻唯領導、不管群眾”,也沒有明顯超出基層承受能力和工作需要,則不宜認定為違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是否存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給予相應的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再如,有的領導幹部不顧實際情況,要求基層幹部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基層黨員幹部被迫執行,如果該行為構成違紀的應當嚴肅處理領導幹部,但對基層黨員幹部應依據其發揮的作用,作出區別處理。對責任較輕的基層黨員幹部一般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明確反對相關行為,相關行為也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不予處分。
關於行為本質。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的行為占用基層幹部大量時間、耗費大量精力,消減了基層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也使其難以騰出手來真正解決群眾訴求。表麵上看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的行為是增加基層工作負擔,但本質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產生該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政績觀扭曲。因此,認定有關行為是不是層層加碼、過度留痕,應當看相關行為的表現是不是幹工作不顧客觀規律和實際情況,層層加重負擔、處處要求痕跡。根源是不是政績觀扭曲,“隻看上不看下”“重顯績不重潛績”,隻想在領導麵前“求關注”,而不是多為群眾謀福祉。比如,某地領導幹部為給上級領導留下好的印象,對上級領導調研檢查經常走的線路整治標準要求過高,脫離實際,違背幹部群眾意願隨意決策,向下層層加大相關調研道路環境整治標準,要求定期清理本地區主幹路兩側野樹雜草,甚至明確要求道路兩邊的留茬高度。這就屬於典型的政績觀扭曲,為獲得領導關注,罔顧客觀規律,層層加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