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018年《條例》規定的不作為、亂作為處分條款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的新動向新表現,著眼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銜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織密保障群眾利益的紀律網。執紀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該條款,要注意以下幾點。
區分本條違紀行為的不同情形。《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列舉了漠視、損害群眾利益違紀行為四種表現形式,並在兜底性條款中增加了慢作為、假作為兩種情形。
一是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本項是黨員慢作為違紀行為的規定。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主要包括企業改製、土地征用、城鎮拆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群體性問題。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辦事效率低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按政策能解決的而不及時解決,讓群眾經常跑、耗費很長時間;有的作風鬆垮,辦事拖拉,群眾推一下才會動一下;有的對於涉及群眾利益的問題,沒有按照政策要求的規定時限,或者明顯超出正常時間要求辦理,耽誤群眾生產生活。比如,某縣財政局副局長王某未按照上級決策部署和規定及時向鄉鎮分解下達上級撥付的補貼資金,致使巨額補貼資金長期閑置,嚴重影響財政補貼資金使用質效,損害群眾農業生產切身利益,造成不良影響。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如果屬於此類問題而沒有解決的,不宜適用此條款。
二是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本項是黨員不作為違紀行為的規定。消極應付是指對群眾提出的符合有關政策、關乎其切身利益的願望視而不見、不予理睬,敷衍了事;推諉扯皮是指人員、部門之間相互推脫,可以辦的不辦,本應是自己辦的推給別人或其他部門來辦,互相“踢皮球”。
三是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本項是黨員亂作為違紀行為的規定。態度惡劣是指在工作中對待群眾的態度冷漠、生硬、蠻橫、粗暴,語言粗俗,刁難、訓斥群眾或者與群眾發生爭吵、打罵、鬥毆等行為。簡單粗暴是指不按客觀規律和科學方法辦事,簡單處理、生搬硬套、獨斷專行甚至搞“一刀切”,毫不顧及群眾的想法和感受等行為。怎樣對待群眾,對群眾講不講感情、態度如何,這是黨員、幹部黨性強不強、宗旨意識牢不牢的重要體現,也會直接影響到群眾的感受。此類問題反映出官本位思想嚴重,權力觀扭曲,脫離群眾,表麵上看是工作態度問題,實質上是官僚作風、特權思想的表現。
四是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本項是黨員假作為違紀行為的規定。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是指通過虛構、隱瞞、偽造事實,遮蔽、掩蓋工作中失誤,以及變造虛假成績和事跡等,對上欺騙組織和領導,對下向群眾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責任追究等目的。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對上謊報業績,或者掩蓋工作中的失誤錯誤,有的逃避群眾監督,在村級事務管理中偽造、變造財務會計資料等,使群眾利益受到損害。
五是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本項是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兜底條款,此次修訂新增加了“慢作為”“假作為”的內容。慢作為,主要是指雖然履職但效率低下、拖拖拉拉、延誤時機等情形,如對可以解決的事長期拖著不辦,得過且過、甘於“躺平”;遇事等待觀望、消極怠工、庸懶散浮,貽誤群眾辦事時機等。假作為,主要是指敷衍塞責,做表麵文章等行為表現,如落實上級決策部署輪流圈閱、層層轉發,虛張聲勢不幹活;工作不重實效重包裝,搞材料政績,甚至編造假經驗、假情況、假政績,搞虛假繁榮等。在適用該兜底條款認定違反群眾紀律時,須符合“違規要素”和“有責要素”基本構成要件。從“違規要素”上看,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本質是黨員幹部背離黨的宗旨、違反黨章規定,違反公務員法第十四條“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要求,如果情節較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產生較大損失等嚴重後果,且具有追責必要性的情況下,應給予行為人紀律處分。從“有責要素”上看,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責任能力、排除阻卻事由等各種因素,既要看行為人對行為的違規性和可能產生的後果是否有概括知曉,也要看行為是否明顯違背群眾依據日常經驗作出的正當性判斷,從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準確把握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界限。實踐中,違反《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可能同時構成違反《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不敢鬥爭、不願擔當”、第一百三十二條“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第一百四十條“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等工作紀律條款,還可能構成職務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處理時要準確把握本條款與其他違紀違法犯罪條款的界限,從行為的本質特點、保護利益、危害後果等方麵綜合把握、精準區分。
一是深刻理解群眾紀律的本質特點。群眾紀律的本質在於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維護和發展群眾利益。黨的群眾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但群眾紀律包括卻不限於群眾工作紀律,還涉及群眾感情、黨群關係、群眾路線等各個方麵的行為規則。與工作紀律相比,群眾紀律在規範黨群關係處理、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保障群眾切身利益方麵更具直接性和針對性。因此,在與工作紀律條款發生競合時,本條款可作為特別條款優先適用。
二是準確辨析行為侵害的客體。違反群眾紀律和違反工作紀律直接侵害的客體有所不同,本條款重在保護群眾利益,涉及的往往是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環境衛生等民生領域的工作,違反群眾紀律直接侵害了群眾感情、損害了群眾利益和幹群關係。而工作紀律條款重在維護黨和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製度,涵蓋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各類工作,突出表現為管黨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失職、違反程序和權限辦事等,違反工作紀律直接侵害黨和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影響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最終損害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基礎。
三是綜合考量行為後果的危害程度。本條款規定違紀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但未設置開除黨籍檔次;而《條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違反工作紀律中部分條款最高處分檔次為開除黨籍處分。如果黨員幹部實施的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同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擇一重處”原則,適用較重處分條款,涉嫌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