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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發布時間:2024-07-02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126   字號: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7日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問題。會議提出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要貫徹的原則,其中之一為“堅持全麵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製度”。

  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必須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積極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導、推動、規範、保障作用,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支振鋒。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向前

  記者:深刻認識並準確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係,是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推動發展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對此,應如何理解?

  支振鋒:改革的特點是創新突破以改變現狀,法治的特點是維持某種狀態以穩定預期。兩者看起來好像是矛盾的,但實際上是辯證統一的整體。“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這一論述深刻地闡明了改革與法治內在辯證統一的關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並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可以說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順序展開。”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麵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可以看到,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目標方向一致、相輔相成、並行不悖的。為了實現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的各項目標任務,就需要通過改革衝破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舊的體製和製度,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以法治保障改革的有序推進,及時鞏固、發展改革成果;同時,通過全麵深化改革,推進體製機製創新,可以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創造條件。

  我國40多年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大潮,從實踐上充分印證了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係。一方麵,通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我們逐步衝破計劃經濟體製束縛,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創造了40多年經濟快速發展的奇跡;另一方麵,堅持保障人民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治,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創造了40多年社會長期穩定的奇跡。40多年來的曆程證明,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向前。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重要論述為協同推進改革和法治指明了正確路徑:一是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二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必須明確,今天的全麵深化改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已經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革,是在已經明確改革總目標、確定頂層設計的前提下進行的改革,尤其需要在法治之下有序、漸進、穩步推進,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完善改革決策、規範改革行為、推動改革進程、固定改革成果。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不僅可以為改革創造合法性基礎,還能以法律對整個社會係統的調控、整合,更好地激發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增強社會係統活力。“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將改革成果固化的過程,也是法治不斷完善的過程。

  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記者: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係的重要環節。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為什麼要強調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

  支振鋒:“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法律是最大的規矩,是體製機製的製度承載。法律必須科學,不科學、不合理的法律,本身就應該是改革的對象。法律的邏輯基礎是規律,法律要發揮作用、產生實效,必須客觀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真實反映社會實際需要。在改革伊始,就要積極主動研究可能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製定、修改、解釋、廢止有關法律。一些尚處於探索實踐中,立改廢釋的條件暫不成熟而實踐又迫切需要開展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授權,先行先試,經實踐檢驗,成熟可行的再上升為法律規定。如此才能更好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係,發揮法治的引導、推動、規範、保障作用。

  科學立法應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就是要求立法工作必須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為指導,從國情和實際出發,自覺遵循客觀規律,確保所立之法遵法理、合事理、通情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麵深化改革的要求。經濟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一些法律法規、體製機製、方針政策適用的基礎和條件可能發生了變化,就需要使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

  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要求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在步調上要大體一致。改革決策不能過度超前於立法決策,當立法決策沒有形成,有關法律規定沒有立改廢之前,改革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問題。立法決策也不能嚴重滯後於改革決策,當一些關鍵問題亟需通過改革來解決,而又受到原有法律規定的限製時,應及時作出立法決策,修改或廢除不適應的法律規定,為改革決策提供合法性依據。要確保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在一個體係和框架之中,有機聯係、密切聯動,相互支撐、形成合力。

  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是我國一項重要立法原則。總結立法推動改革的實踐,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規定:“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時,對2015年立法法第十三條進行補充完善,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複施行有關法律規定。”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全麵深化改革總體框架內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可以保證法治建設不偏離正確方向,推進改革不偏離法治軌道。

  記者: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們黨如何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支振鋒:及時製定、修改法律,鞏固確認改革成果。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先後提出“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又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立法法,把享有地方立法權的主體擴大到所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

  前瞻立法、決定授權,支持保障改革創新。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實踐看,也存在一些立法先行引領改革的例子。比如,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從國家根本法上確立了我國審計製度,而在此之前我國並沒有實行過國家審計製度,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實際上是根據憲法規定在1983年之後才陸續建立、開展起來的。又如,在先行一步的“試驗田”上,深圳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在法治建設方麵有著多個“全國率先”的創舉,包括率先建立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製度,率先出台企業信用地方立法,率先出台知識產權保護地方立法等。得益於立法對先行先試改革的授權支持,法治成為經濟特區最好的營商環境,成為最能聚人聚財、最有利於發展的因素。

  積極修改、廢止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為改革創造廣闊的合法空間。改革車輪滾滾向前,立法必須對此予以及時回應,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絕不能拉起“絆馬索”。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先後啟動實施“單獨二孩”和“全麵兩孩”政策,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積極應對我國人口發展出現的重大轉折性變化。為確保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在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之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麵脫鉤,實現了計劃生育法的曆史性轉折,為我國新時代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供了法治化保障。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

  記者:領導幹部在推進全麵深化改革進程中肩負著重要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在您看來,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如何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能力本領?

  支振鋒:領導幹部是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厲行法治、依法辦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

  在尊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幹部要做尊法的模範,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會形同虛設。唯有發自內心地尊崇法律,才能真正學習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自覺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在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實踐中,有少數領導幹部在如何認識和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係上仍然存在著一些觀念誤區,例如,有觀點認為,改革就是要衝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也有觀點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後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這些看法都是不全麵的,應當及時、堅決予以糾正。領導幹部要始終保持對憲法、法律和黨紀黨規的敬畏之心,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在學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幹部要做學法的模範,帶頭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學法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係統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才能準確把握我們黨處理各種複雜問題的基本立場。領導幹部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要充分認識法治在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認真學習憲法、學習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國家安全法、學習推動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學習民法典、學習刑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習行政法律、學習與履職密切相關的其他法律,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夯實基礎。

  在守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幹部要做守法的模範,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改革是“破”的過程,不可避免要打破傳統的利益關係;改革也是“立”的過程,需要激濁揚清、吐故納新,建立新的秩序。這個“破”與“立”的過程,決不能靠領導幹部“拍腦袋”說了算,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而是要在決策機製上充分體現法治精神,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製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不僅要求改革決策必須遵循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還要堅持改革過程依法辦事、遵守法定程序、維護正當權益,把法治方式作為推進改革的行為準則。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自覺踐行法治原則,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不讓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益集團或個人意誌幹擾影響改革舉措的落實。

  在用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幹部要做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在謀劃工作時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時要運用法治方式。具體到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首先要處理好深化改革與現行法律的關係,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提供的製度空間和條件,大膽探索和創新。同時,要在改革進程中,針對法治建設還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問題,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地分類做好相關法律立改廢工作。對立改廢條件不成熟而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別授權的方式進行先行先試。立法部門要密切關注改革實踐,使立改廢工作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各項改革牽頭部門要與立法部門主動銜接,相向而行、同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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