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工作中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麵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黨紀處分。這是針對一些黨員幹部缺乏擔當精神、鬥爭本領不強、幹事創業精神狀態不佳等現象新增的懲處規定。充分認識理解該條款的意義、增設背景、基本含義和適用範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深刻把握該條款的意義。一是促使幹部鬥爭擔當的有力舉措。當前,我們正處於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關鍵時期,黨員幹部必須敢於善於鬥爭、擔當作為,才能肩負起使命任務、推進偉大事業。《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釋放了對庸官、“躺平”幹部嚴肅懲處的信號,對加強幹部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養成,增強防風險、迎挑戰、抗打壓能力,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具有重要意義。二是解決實踐問題的現實需要。工作中,有的黨員幹部缺乏擔當精神,信奉“無過便是功”;有的缺乏鬥爭精神,遇到矛盾繞道走,麵對危機向後躲,最終造成嚴重後果,給黨的事業、人民的利益和黨員幹部的形象帶來損害。此條款加大對拈輕怕重、敷衍塞責等消極行為的懲治力度,引導黨員幹部麵對矛盾衝突不回避,在危機困難麵前勇於挺身而出。三是紮牢製度籠子的必然選擇。《條例》修訂前,對於黨員幹部麵對重大危機不擔當不作為等行為,可以依據2018年《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等規定處理,實踐中一般以批評教育等第一種形態處理。如果情節十分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以玩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可能導致紀法、法法銜接不暢。增設此條有利於完善紀律規範體係,不斷提高工作的精準性與規範性。
精準理解審慎適用。實踐中,必須堅持“善用”與“審慎”兼顧的原則,既要充分發揮懲治震懾作用,防止不理解不掌握而導致條文空轉,同時也要精準把握條文的含義與適用範圍,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確保審慎穩妥。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把握。
主觀上,是否為“不敢鬥爭、不願擔當”。該條款指的是黨員幹部在主觀上缺乏鬥爭和擔當精神。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在主觀上沒有退縮或不擔當的想法,而是確實想把事情辦好的,但由於現實情況較為複雜或自身能力有限,導致工作沒有得到預期結果,此時由於其主觀上並不符合不敢鬥爭、不願擔當的情形,不宜適用此條規定。對於黨員幹部主觀的真實心態,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某地村民因土地拆遷補償問題聚集到鄉政府周圍,情緒激動,鄉黨委書記獲悉情況後,擔心自己處理不好會引火上身,於是故意躲在辦公室,裝作本人不在,讓副鄉長去處理,最終導致村民與村幹部之間發生衝突,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此案中,鄉黨委書記明明在辦公室且知道該事件,卻故意躲著不出麵處理,其主觀上是一種因害怕困難挑戰不願擔當的心理,屬於此條規定的情形。反之,若該鄉黨委書記本人親自出麵,積極與村民溝通處理,但因方法不當,最終導致輿情發酵,雖然造成不良影響,但由於在主觀上該黨委書記並非“不願擔當”,而是能力不足導致的危害後果,那麼就不適用此條規定。
客觀上,是否為“麵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要精準把握臨陣退縮的含義,不能僵化片麵理解條文意思,不能簡單地認為麵對矛盾衝突、危機困難時,黨員幹部處置事件慢、沒有第一時間解決就屬於臨陣退縮,也不能簡單以措施出台的快慢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臨陣退縮的單一標準。必須根據矛盾和困難的實際情況,全麵精準地分析判斷。比如,有的困難矛盾積累已久,非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必須係統研究、統籌謀劃、逐步推進,此時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黨員幹部是否已經開始著手解決問題,或為解決問題做準備,是否已經有實際行動。與之相反的是,有的黨員幹部麵對矛盾困難表現得大幹特幹,布置了許多工作、采取了許多措施,但均是一些無關痛癢的“花架子”,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是為了通過“積極”的行為掩飾自己逃避、退縮的本質,實質是繞開矛盾,此類行為同樣屬於臨陣退縮。仍以上文案例為例,若上訪村民提出的訴求因涉及曆史、政策等方方麵麵原因,很難當場直接給予明確答複,該黨委書記現場安撫村民情緒後,建立溝通渠道,明確回去後立即開會研究,在一定期限內答複。此種情況雖沒有第一時間解決村民訴求,但實際黨委書記在實事求是地推動解決問題,並非臨陣退縮;反之,若該黨委書記為了逃避矛盾,以赴縣城請示領導的名義偷偷離開當地,則實質是用表麵的積極掩蓋退縮的實質,屬於臨陣退縮。
結果上,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隻有行為確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才能適用此條款。第一類是造成物質性後果,包括國有財產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第二類是造成無形的不良後果,包括引發負麵輿論炒作、造成群體性事件、其他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後果等。比如,上文案例中,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引發輿情炒作,給黨和政府形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可以適用該條。但若村民經過政策宣講後,和平離開,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則不適用該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