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所稱“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指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1. 主管行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行業業務相同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行政機構、行業內的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係。
2. 主管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事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係。
3. 除第1項、第2項以外的其他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從事向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商品、勞務等經營活動;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標、承包等活動。
4. 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內從事營業性酒店、飯店、娛樂、商城、洗浴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5. 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為該單位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為該內設機構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
6. 上市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從事上述部門、機構所管理的公司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及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現實生活中,黨員領導幹部的不廉潔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並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衝突,屬於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範。本條就是從防止利益衝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本條規定的領導幹部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中,雖然領導幹部本人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職務上的利益衝突,可能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應當予以規範。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實踐中,各地區各單位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細化完善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範圍。領導幹部要按照黨中央及本地區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家屬的教育和約束,做廉潔治家的模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