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潘小敏”問:什麼樣的情況可以適用立案並直接移送審理程序?
答:立案並直接移送審理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兩個,一是案情簡單,二是已查清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但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
根據《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關於“案情簡單”,關鍵看案情是否適宜合並報批處理,具體可從以下兩個方麵把握。一是違紀違法事實簡單。從類型看,僅限於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不適用。從程度看,原則上限於輕微或者一般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一般不宜適用。從情節看,原則上限於常見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涉及新型、疑難、複雜違紀違法問題,在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等方麵可能存在較大爭議的一般不宜適用。二是擬處理意見簡單。原則上限於擬適用第二、第三種形態處分的案件,擬適用第四種形態處分的案件不得適用。其中,對於擬適用第三種形態處分,立案後處分前需與組織部門溝通提出重大職務職級調整建議的案件,一般應當審慎適用。
關於“已查清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的要求,主要是指案件達到了移送審理的標準:一是定案事實均已查清且分類定性。被核查人所涉問題線索均已查清或者處置,擬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均已準確分類定性、正確引用條規,不需要進一步開展研究論證工作。二是定案證據均已達到相應證據標準。定案事實均有證據證實,定案證據真實、合規、合法且證據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違紀、違法證據分別達到“明確合理可信”和“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不需要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對人員財物均已提出明確意見。對被核查人已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涉及的相關免去職務、終止資格等事項均已或者能夠及時辦理完畢,涉案財物均已暫扣到位、鑒定完成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對被核查人和涉案財物不需要進一步采取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