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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係列解讀之一 完善黨的自我革命製度規範體係的重要舉措
發布時間:2024-02-2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162   字號: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突出政治性、實踐性、指導性、協同性,是完善黨的自我革命製度規範體係的重要舉措,對於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訂,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

  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推動巡視工作深化發展,完善黨的自我革命製度規範體係。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把巡視作為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全麵從嚴治黨的戰略性製度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先後50次聽取巡視彙報、發表重要講話,作出一係列重要論述,為巡視工作深化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巡視工作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發展,力度、廣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為黨之利器、國之利器。

  黨的二十大對巡視工作作出新部署,強調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勇於亮劍,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這次修訂《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製機製、責任體係。

  首次以《條例》形式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明確巡視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分別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巡視隊伍建設、巡察工作等作出規定……相比原《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從體例到結構、從機製到方式、從程序到內容,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修訂,體現了鮮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使巡視製度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明確巡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從黨內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

  巡視是政治巡視,本質是政治監督。堅持政治巡視定位,就要始終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全麵貫徹巡視工作方針,緊盯權力和責任,緊盯“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

  新修訂的《條例》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這一規定,集中概括了新時代巡視工作的定位內涵、根本任務、職責使命,對於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更好發揮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落實政治巡視要求,必須突出主要矛盾,聚焦重點,抓住關鍵,精準發力。這次修訂《條例》,對巡視監督內容作出進一步規範,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4個方麵情況: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的情況;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情況,領導幹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這些要求,既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政治巡視深化發展實踐的總結提煉,也為新征程上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明確了重點。

  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在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成果中,首次對30家中管企業“一把手”情況形成專題材料。

  巡視作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政治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應有之義、應盡之責。新修訂的《條例》單列一條,鮮明強調“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麵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誌介紹:“這一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全麵從嚴治黨的決心和態度,體現了我們對黨內監督規律認識的深化,是督促‘一把手’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的重要抓手。”

  鮮明強調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

  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在深入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實踐中需要把握好的九個問題,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以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為根本保證”。

  新修訂的《條例》鮮明強調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在第四條中,把“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列為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第一項原則。與之對應,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單列一條,明確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製機製”,首次明確了巡視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

  同時,《條例》在第二章中還分別規定了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的設置和職責,有關機關、部門的協助、支持責任,以及被巡視黨組織的配合責任。這些規定是對巡視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的細化、具體化,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責任格局,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製度優勢轉化為監督效能。

  製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加強學習培訓、貫徹執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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