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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關於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4-02-1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536   字號:

  行賄與受賄互為條件、相伴而生,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強化受賄行賄一起查,是深入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的有效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並將之作為淨化政治生態、優化營商環境,實現腐敗問題標本兼治的重要措施向縱深推進,懲治力度不斷加大,製度籠子越織越密,進一步推動從源頭上鏟除賄賂滋生土壤,營造崇尚廉潔、抵製腐敗的良好風尚。

  認識深化與實踐成效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紀委全會、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等重要場合,多次對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重要論述。2017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上強調,“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製、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這是受賄行賄一起查論述首次出現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2018年1月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重申“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同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範各種利益集團‘圍獵’和綁架領導幹部”。2022年10月召開的黨的二十大,再次將“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寫入工作報告,作為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的一項重要工作。202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完善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製”,為前移反腐關口,深化對賄賂問題的源頭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徑。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把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在手上。十九屆、二十屆中央紀委全會多次對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2024年1月,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要求,強化受賄行賄一起查,完善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製。

  隨著黨中央對懲治行賄認識持續深化,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實踐也在逐步深入。一是製度“籠子”越織越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增加財產刑,嚴格從寬處罰條件,並增加規定了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等特定關係人行賄的犯罪。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行賄罪“入罪”與“出罪”的具體情形以及量刑情節進行解釋。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指導性安排和部署。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出台《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2023年1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一批重要法律法規的製定修改,體現了懲治行賄在方式手段上的深化發展,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規範化法治化特征更為凸顯。二是查處力度不斷加大。2017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審查調查行賄人員4.8萬人,移送檢察機關1.3萬人。2023年立案行賄人員1.7萬人,移送檢察機關3389人。較之黨的十八大前,紀檢監察機關行賄案件查處數量顯著提升,並呈現逐年增長態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通報2023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時,首次增加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釋放了嚴查行賄的鮮明信號。三是打擊重點更加突出。《意見》明確了查處行賄行為的五個重點,紀檢監察機關將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作為重點打擊對象,持續強化震懾效應。緊盯重點人、重點領域,2020年以來,江西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受賄類案件2099件2178人,查辦行賄類案件1091件1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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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表現及後果危害

  盡管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取得重大成效,但從調研和各地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行賄人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的情況仍然存在,行賄行為總體上仍易發多發,充分印證了黨中央“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麵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的重大判斷。

  (一)當前行賄行為的主要特征

  1.從行賄主體看,各地查處的行賄人中,均以企業人員為主。監察體製改革以來,雲南省玉溪市紀委監委查處的行賄人中,“兩非”(非黨員非監察對象)人員占比64.6%,其中私營企業人員占比47.8%。黨的二十大以來,大連市紀委監委查處的行賄人中,企業人員占比58.1%。從調研情況看,受賄人接受多名行賄人賄賂的情況普遍,案均行賄人達10人以上,多的達上百人;行賄人多次、向多人行賄的現象突出,一些跨地區、長時間行賄的“老運動員”不擇手段“圍獵”公職人員。如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公司原董事長張某,為謀取在工程項目承建、項目推進方麵的利益,分10次向洱源縣委原書記李某某行賄95萬元;元江縣某公司負責人趙某,不僅向原縣長封某行賄,還通過吃喝、送煙酒等方式腐蝕當地各層級43名黨政領導幹部。

  2.從涉及領域看,行賄在公權力運行的各領域幾乎“無孔不入”,政策支持力度大、資金密集、資源集中、競爭激烈的工程建設、金融、能源等領域為高發區。據有關方麵研究,行賄企業的所屬行業主要集中於以建築業、房地產業、製造業為主的第二產業,占比65%。巨額行賄現象突出,行賄金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數據,2022年行賄犯罪涉案百萬元以上人數占47%。

  3.從行賄方式看,行賄人為了取得競爭優勢主動“圍獵”的特征明顯。據有關方麵研究,2014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一審行賄受賄罪共計48386起,其中僅有 2154 起案件的行為人表現為索賄方式受賄,占比不到5%。調研中不少一線辦案人員反映,與被索賄相比,主動行賄案占比更高。有研究數據顯示,95%以上的行賄人主動行賄兩次以上。有的行賄人還針對幹部身份特點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團隊運營”、精準“圍獵”。如昆明某公司從2010年起針對不同級別的公職人員,安排不同人員以“靶向式”“私人定製式”服務設法“圍獵”,行賄金額高達1300餘萬元,涉及105名國家公職人員。

  4.從行賄目的看,許多行賄人既謀取經濟利益,也為獲取政治資本。成本低獲益大是不法商人行賄的重要原因,行賄的違法獲利金額往往為行賄金額的多倍,近期地方公布典型案例也可見一斑。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某公司總經理梁某行賄153萬元,獲利900萬元;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某建材經營部負責人袁某某行賄1035萬元,非法獲利5661萬元。也有一部分行賄人為謀取職務晉升、政治身份、榮譽獎勵等政治資本。

  (二)寬縱行賄行為的後果危害

  行賄尤其是重大行賄犯罪破壞區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汙染政治生態,敗壞社會風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毒瘤,其嚴重危害不容忽視。

  1.行賄是腐敗滋生蔓延的重要推手,寬縱行賄將嚴重影響反腐敗成效,不利於全麵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一是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調研中,不少受訪者表示,辦案中活躍的總是那幾個“老運動員”,原來的“靠山”倒下了,再尋找新的“圍獵”目標。比如在某涉黑組織30多年拉攏腐蝕下,前後三任縣公安局長被查,109名公職人員被處理。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刑科院副院長王秀梅認為,行賄罪能夠相對容易地脫離法網或僅受到輕緩的刑事製裁,是我國受賄犯罪的發案率不降反升、一些重點領域腐敗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而且,大量案例證明,寬縱行賄帶來的不隻是受賄犯罪的增加,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會相應增加。二是對行賄懲處失之於寬,背離罪刑均衡理念,影響司法公正。從這些年法院一審新收案件數量看,行賄罪與受賄罪案件數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達到1∶4或者更大比例。實踐中一個受賄案件對應的行賄人通常為多人,如果考慮到這一情況,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次)比例會更高。對行受賄的處罰失衡,久而久之難免向社會傳遞出“行賄無罪”“行賄低風險”的錯誤信號,有損法律公正,影響法律公信力。三是行賄帶來的不正之風,潛移默化腐蝕人們的價值觀,提高社會對腐敗的容忍度。比如,江西省某公司原董事長周某某因行賄罪被判刑,但其刑滿釋放後又重操舊業,不收斂、不收手,活躍在多起職務犯罪案件中。不少領導幹部明知他曾因行賄被判刑,仍然樂於與其結交,甚至認為他“講義氣,不會出賣人”。某法院同誌表示,如果隻有利用不法手段才能占先,那麼遵紀守法的就像“等公交車的人”,永遠擠不上車,看不到希望,長此以往會動搖人們對法律規則的敬畏、對道德理想的信心,帶來價值觀的畸變扭曲,進一步滋生腐敗文化土壤。

  2.行賄嚴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損害營商環境,不利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一是通過行賄走捷徑,讓企業忽視了產品服務質量和技術創新,不利於發展新質生產力。以行賄手段獲利,會大大抑製企業創新的動力,阻礙技術進步。雲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室同誌介紹,從當地查辦的案件來看,利用行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的,往往是缺乏創新能力、高度同質化的企業。昆明某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服務的公司,工作重心卻不放在技術上。從人力資源構成來看,呈倒三角,公司大量人員是營銷人員,擁有紮實功底的科研和技術人才卻得不到重用;從財務報表可見,公司大量費用是營銷費,用於設備投入、技術開發等核心競爭力的投入較少。該公司雖然靠著投機鑽營實現短期獲利,但最終是飲鴆止渴,其法定代表人鄭某某及下屬6名員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二是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不少落馬幹部都表示,在推動政策落地、安排項目資金時,不是看誰的能力強、質量好,往往是看誰利益輸送的更多。比如某投資公司原董事長楊某某為工程負責人招投標大開方便之門,有的工程負責人即便沒有建築施工資質,隻要錢送到位也能中標。三是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大量資金被用於權力尋租,造成資源配置失衡,影響經濟運行質態。如某私營企業主通過“圍獵”,讓某公司原董事長蘇某某為其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方麵提供幫助,並借用公款用於投資。後該私營企業主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歸還,連本帶利造成國有經濟損失上千萬元。有私營企業主表示,對於工程公司來說行賄無需自掏腰包,一般會用項目追加預算、增加成本采購等方式來擺平行賄款。有的企業拿到工程項目後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甚至直接轉包分包、抽取利潤,實際用到工程建設上的資金大打折扣,甚至造成“空心項目”“爛尾項目”。

  3.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重要汙染源。一是幹擾幹部選任工作,選人用人導向被嚴重扭曲。以政治掮客蘇洪波為例,當時雲南很多幹部將其視為地下“組織部長”,一些想升官的人極力投機攀附,在獲得好處後向其支付“介紹費”。埋頭苦幹的人得不到提拔重用,善於投機攀附的人卻平步青雲,必然嚴重破壞組織紀律,助長了幹部隊伍中搭天線、找靠山、走捷徑的不正之風。二是容易導致不良政治文化,造成係統性、行業性“塌方式”腐敗。如某市軌道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夏某某被行賄人“圍獵”,班子成員也跟風效仿,該係列案件先後立案審查調查30人,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紀法懲處。三是影響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行賄涉及的房地產開發、執法司法、生態環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如果這些領域被行賄腐蝕,將嚴重侵害黨的執政基礎。如部分不法房產開發商通過向某市原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張某某巨額行賄,在棚改項目實施期間違規中標、非法拆遷、拖延回遷,讓很多群眾住新房、遷新居的願望化為泡影,造成惡劣影響。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調研中大家反映,監察體製改革後,查處賄賂案件成為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但受限於思想認識、調查手段以及行賄行為本身的特點等,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思想認識存在偏差,對行賄持理解或寬容態度。一是對行賄的社會容忍度高。在禮尚往來的傳統文化影響下,有的將辦事花錢送禮視為人之常情,把商人行賄當作正常的成本投資;有的認為行賄人送出去的是自己的錢,與受賄利用公權力交易相比,社會危害性小,應當給予更多寬容。二是對行賄與受賄的關係認識不清。有的把行賄的原因歸結於少數公職人員不擔當、不作為,“能辦的事不好辦,好辦的事不給辦”,行賄是不得已的“被迫”行為,理想化地認為隻要管住公職人員,行賄就可以自然消解;有的辦案人員也片麵認為反腐敗的首要任務是懲治腐敗的黨員領導幹部,行賄人不是查處打擊的重點,於是把受賄當作集中時間精力的“主案”對待,行賄隻作為附屬的“從案”處理。三是將打擊行賄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立起來。有的為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對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的幹部處理偏輕;有的主張對有影響力的民營企業主“網開一麵”,有辦案同誌反映,隻要查處這類行賄人,常會有人來說情、打招呼,辦案部門也“投鼠忌器”,不願查、不敢查,甚至降低懲處標準。

  (二)行賄手段隱蔽性強且不斷升級,調查取證存在難點。一是賄賂犯罪是對合犯罪,沒有表象上的受害人,很難在作案後被發現。大連市紀委監委查處的賄賂案件中,以現金、貴重物品等財物行賄的占比98.3%,其過程多是“一對一”行受賄,書證、物證等客觀性證據較少,出於自我保護和利益關係的長久維護,行受賄雙方一般不會主動揭發、指證對方。二是行受賄方式翻新升級,從簡單的送錢物發展到送技術服務、出國考察、旅遊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讀書、投資理財甚至“影子股東”“影子公司”,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難度較大。如某地多名企業負責人以投資或優質項目的名義,向某國有股份製銀行原行長孫某進行利益輸送,經過10多家項目公司和空殼公司的層層偽裝,披上“隱身衣”的行賄行為被“合法化”。三是行賄人的商業範圍、住所等往往遍布各地,調查取證的工作量巨大。江西省贛州市紀委監委某專案僅外查取證工作就遍及北京、上海、廣州等10餘地。近年來涉案行賄人越來越多在境外、國外完成賄賂交易,有的甚至是港澳或者外國戶籍,更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受賄案有的以指定管轄方式交異地辦理,由於不具有管轄權等原因,異地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行賄線索難以及時處置。

  (三)相關法規製度不夠完善,對行賄處理的裁量空間較大。一是缺乏具有操作性的“一起查”規定。行賄與受賄的行為主體、社會影響及危害程度不同,需要分別立案。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在啟動調查時應對受賄和行賄問題同時立案、同時調查並在調查終結的同時提出處置意見,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程序性的規範要求,“受賄行賄一起查”往往停留在一起調查階段,到處置階段便分而治之,另案處理的行賄案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時就會變成“另案不理”。二是對行賄人處理的標準、尺度需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刑法對行賄罪的認定標準明確,但對從寬從輕政策給予了執紀執法部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行賄人是否立案、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等缺乏必要的標準尺度、規範指引,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中對行賄人從寬處理的尺度把握不統一、不平衡,同類案件、不同地方案件的處理差異較大。有的辦案人員為了突破行受賄雙方的“攻守同盟”,對行賄人承諾“放一馬”,以口供換從輕甚至免予處理,特別是一個受賄人對應多個行賄人時,在有限時間內,一些辦案人員就采取抓大放小、抓主放從或以小博大的做法,使行賄人的身份由犯罪嫌疑人轉換為證人。三是對未移送的行賄人進行懲戒缺乏上位法依據。對行賄人進行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製等處理,缺乏相應行業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江西省贛州市紀委監委案管室同誌認為,上位法規定對有行賄犯罪或者有犯罪行為的市場主體,才能設置招投標禁入或者限製進入,如果對未被移送、未被起訴的行賄人進行懲戒,需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少紀檢監察機關也反映,對於“兩非”行賄人,目前除了移送審查起訴,缺乏更多有效手段對其進行懲治處理。

  (四)追贓懲戒機製不夠健全,行賄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一是準確認定和核算不正當財產性利益難題待解。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薑偉認為,在不正當利益的量化、甄別、執行等方麵尚缺乏統一標準和具體細則,這也影響了對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於涉案行賄款大多能夠追贓挽損,但對於不正當獲利主要靠行賄人主動上交。不少紀檢監察幹部反映,謀求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必要構成要件,盡管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認定標準,但現實情況紛繁複雜,許多情況下利益的正當性仍難界定。如,行賄人並未直接表明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以時間跨度長、方式方法多樣的情感投資來“圍獵”領導幹部,則可能因主觀目的不明確而難以被認定為行賄;行賄人獲取的工程項目、政府采購、股權期權、內幕信息等商業機會、競爭優勢本身雖然是一種財產性利益,但不能用具體的經濟價值來直接衡量,而且行賄人也投入了成本運營並承擔風險,運營項目的所得收益,也很難從技術上析分商業機會的經濟價值,等等。二是通過行賄獲取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何調整亟待明確,如政治榮譽、組織人事利益、職務職稱等非財產性利益等無法得到合理調整。三是相關部門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移送行政主管部門後的行政處罰、資格準入限製、經濟製裁等後續處置,存在隨意性較大、處置難、處罰威懾力不夠等情況。有地方同誌反映,紀檢監察機關向相關單位通報行賄人情況,應當請其對行賄人作出處理後書麵反饋結果,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反饋機製尚未形成,有的“通報之後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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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策建議及措施辦法

  著名法學家高銘暄曾撰文指出,行賄犯罪是引起受賄犯罪的直接根源,嚴厲打擊行賄犯罪是有效治理腐敗犯罪的一劑良藥。調研中大家也普遍認為,黨員幹部因違紀違法被查,背後離不開一些不法商人的“助攻”,有行賄才有受賄(除索賄外),行賄是因,受賄是果,受賄是腐敗、行賄也是腐敗,必須始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突出重點、寬嚴相濟,不斷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這樣才能溯本清源,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一)加強頂層設計,不斷推進相關法規製度建設。一是出台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細則措施。在《意見》基礎上,從線索處置、案件查辦、司法處理、責任落實、教育管理等方麵對《意見》的貫徹落實作出具體部署。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設置統計指標、開展專項通報等方式,進一步明確處理行賄的實體標準和程序要求,平衡各地同類案件處理,加大打擊行賄行為的力度,規範查處工作的精準度。二是從立法上加大經濟處罰力度,使行賄人得不償失,有效抑製其貪財圖利的動機。明確不正當利益認定、計算標準、監督及救濟製度以及追繳的條件、程序、範圍、主體和責任等,並製定統一、便於操作的追繳文書,把查清行賄獲利、追贓挽損作為審查調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點;對自然人增設單處罰金刑,明確在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高前提下,可以單處罰金刑,以更好發揮財產刑的懲罰和預防功能。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賄的法律責任,加強行政法與刑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如從行政法律法規角度對行賄人範圍作出新的擴大解釋,明確對行賄人進行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製等處理的法律依據,形成對行賄違法犯罪的嚴密法網和全麵有效的預防懲治體係。

  (二)提升能力水平,加強審查調查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一是提高思想認識,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抓。行賄的對象是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本質上就是政治問題,必須從政治上來看待。要從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新任務的現實需要出發,更加主動自覺地查處行賄行為、懲治行賄犯罪。實踐證明,查處行賄行為、推進反腐敗鬥爭不僅不會影響經濟發展,反而有助於推動形成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雲南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立案、留置數量不斷上升,全省經濟總量從2012年的1.1萬億元躍升到2022年的2.71萬億元,全國排位從第24名上升至第17名。二是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規範、全麵收集證據。重視客觀性證據的收集,破解“口供依賴”難題。在嚴格程序基礎上,利用大數據等手段強化日常監控,通過賬簿、手續、批文等書證、物證,以及進行大數據、資金流向分析等方式,多渠道獲取證據。王秀梅建議,應為辦案機關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如提倡在不同部門間建立案件信息查詢平台、加強信息共享,為搜尋證據提供方便。針對某行賄人始終“零口供”的情況,江西省紀委監委依靠紮實的客觀證據及與司法機關的緊密配合,最終依法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繳違法所得2.15億元,該案也被國家監委、最高檢選為首次聯合公開發布的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加強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把執紀執法與政策策略、思想引導、心理疏導等結合起來,提高談話突破能力。加強對腐敗手段隱形變異、翻新升級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提高及時發現、有效處理腐敗問題的能力。湖北省宜昌市紀委監委針對合作投資、收受股權等新型腐敗、隱性腐敗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成立專門的審計組、法律組,對相關資金往來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圍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等準確定性,努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三是加強內部監督製約,壓縮自由裁量權。江西省贛州市紀委監委明確案件承辦部門要對涉案行賄人精準適用紀法、運用政策提出處理意見並移送審理,審理部門在案件審理、處置階段,要將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並審理,並將案件所涉行賄人員處理意見報告一並提交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承辦部門根據審議結果對行賄人進行處置。江西省宜春市紀委監委出台《涉案人員處置程序規定》,將對行賄人的處理由集體審議取代個人決定。天津市紀委監委在健全市本級行賄人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基礎上,要求各區紀委監委對擬不移送司法機關的行賄人,應將處理意見及案卷報送市紀委監委相關聯係室進行審核把關。

  (三)精準把握政策策略,審慎精準處置,確保三個效果相統一。一是突出查處重點,聚焦行賄高發領域開展治理。對於《意見》明確的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和向多人行賄等5類行賄行為進行重點打擊,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聚焦金融、能源、基建工程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組織開展行業性、係統性的行賄專項治理,堅決查處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震懾,努力做到以案壓責任、以案除風險、以案抓治理。二是堅持嚴的基調,把握寬嚴相濟原則,審慎給政策、給出路。受賄行賄一起查不等於同等處、一起判,要綜合考量動機態度、時間節點、性質程度、後果影響等要素精準作出處置,做到紀法情理貫通融合。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明確對行賄人的政策適用要穩妥把握好:黨的十八大之前與之後、公職人員與非公職人員、行賄金額巨大與較大、多次行賄與初犯偶犯、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是否造成了嚴重損害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區別,杜絕機械執紀執法、搞“一刀切”,又防止片麵以錢抵罪、以功抵罰等錯誤傾向。三是審慎使用措施,充分保障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權益。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按照“誰承辦誰負責,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統籌考慮依規依紀依法辦案與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精準平衡點,綜合考慮提出處理意見;嚴禁濫用留置、搜查、技術調查、限製出境等措施,嚴禁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人員和企業的財物,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湖北省黃石市紀委監委針對積極配合調查的,依規依紀依法采取“三個一般”,即一般不對企業負責人、科研技術骨幹和關鍵崗位人員采取留置和限製出境等措施;一般不凍結企業及關聯方賬戶、財產,不查封、扣押企業財物;一般不點名道姓曝光涉案企業,不發表有損企業聲譽的相關信息。四是堅持查辦案件和追贓挽損一體推進。針對行賄犯罪“逐利”的特點,在犯罪懲處上從“利”字做文章,提高其行賄犯罪成本,盡力追繳行賄人非法所得。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認為,對行賄間接所獲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體現 “應追盡追”的原則。如果能夠核算確定的, 應當將扣除了合理開支後的盈利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難以確定具體數額, 可以通過加大罰金刑的力度予以調節,真正讓行賄人的行賄得不償失。雲南省紀委監委設立追繳追贓機構,賦予法紀事務處追繳追贓職能職責,具體負責追繳追贓等工作。深圳市紀委監委明確,重大行受賄案件由市紀委監委領導牽頭成立追贓挽損專班,對主要涉案人員全麵開展資產評估和財產去向核查,精準界定涉案財物性質、全麵查明款物去向;對行賄人因行賄獲得的不正當利益進行科學評估後堅決予以追繳,堅決打擊行賄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高額回報行為。

  (四)堅持“三不腐”一體推進,提升治理賄賂綜合效能。一是督促做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針對行賄案件“解剖麻雀”、找準“病灶”,提出具有針對性和治本效用的措施建議,推動建章立製,進一步推進企業合規性審查,加強源頭治理,消除賄賂滋生的土壤。雲南省大理市紀委監委查處某案涉及的10餘名公職人員身份行賄人後,督促其所在黨組織吸取深刻教訓,在教育管理監督、規範權力運行等方麵認真查擺問題,對有違紀苗頭或傾向的,及時約談、提醒20餘人次,防止“小毛病”演變為“大問題”。二是增強警示教育針對性、實效性。強化反麵警示,通過製作播放警示教育片、公開發布行賄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釋紀釋法,向全社會釋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雲南省紀委監委先後拍攝了《圍獵:行賄者說》《開爾行賄記》等警示教育片,加大對行賄行為生成的政治生態機理分析和對行賄方式手段的總結提煉,揭露行賄者的思想動機、行賄花樣、危害後果,放大案件查處的社會效應,讓“行賄受賄一樣可恥”成為社會的普遍觀念;重點加強對民營企業人員的警示教育,通過宣講行賄問題紀法紅線、通報行賄典型案件、組織參加庭審等方式,警示民營企業人員摒棄“以腐謀財”的錯誤思想。宜春市紀委監委采取讓行賄人出鏡方式,告誡黨員幹部無論賄賂行為多麼隱蔽,都會露出馬腳、受到查處。三是發揮廉潔文化的正向引導作用。推進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開展清廉文化進企業活動,引導市場主體自覺規範從業行為,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製腐敗的良好風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紀委監委結合推進“清廉大理”建設“強基行動”,依托開展“行走的廉政課”、黨紀法規宣講等活動,加強廉潔文化教育宣傳,進一步增強企業人員和群眾的法治觀念、廉潔理念,促進形成抵製行賄、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

  (五)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一是厘清政商交往界限。推動製定政商交往正麵清單和負麵清單,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真誠坦蕩同企業交往,既積極作為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又恪守底線嚴守紀律規矩。浙江省寧波市紀委監委推動職能部門製定黨政幹部和企業家之間交往清單,該清單不僅包含黨政幹部“七個參加”正麵清單和“六個杜絕”負麵清單、倡導清單,也包括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六個要”的正麵清單、“七個不得”的負麵清單、“十個爭當”的倡導清單,既劃清底線和紅線,又明確必須履行的職責,雙向發力、協同推進,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政商關係。二是規範黨員幹部權力行使。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不斷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製約機製,督促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違規幹預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事項登記備案製度,減少權力對微觀經濟活動的不當幹預。雲南省玉溪市紀委監委有關同誌建議,通過深化行政體製改革、政府采購製度改革等,持續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強化對政策製定、決策程序、審批監管等關鍵權力的製約和監督,讓行賄者和受賄者無從下手。江西省南昌市紀委監委督促深化政務公開,提高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政府采購、產業引導資金分配等領域透明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努力從源頭堵住受賄行賄的漏洞。三是推動提升行政效能。以有力監督督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辦理程序,推動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幹部作風。雲南省昆明市紀委監委緊盯民營企業發展痛點堵點難點,堅決清除“處長經濟”“小吏弄權”等不良風氣的生存土壤,對黨員幹部不關心不回應、不積極不主動、不擔當不作為等行為及時亮劍,以服務質效提升助力解決企業急難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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