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相關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如何準確區分正常投資行為、違紀和涉罪的界限,結合實踐,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麵進行把握。
常見違規買賣股票的形式及定性。《規定》是當前規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的主要政策依據,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並同時規定了七種禁止性行為。實踐中,黨員幹部較為常見的違規買賣股票行為主要有三種。一是公款炒股,主要指借用本單位公款或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此種行為本質上屬於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應根據挪用金額大小判斷行為性質,挪用金額超過5萬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額未超過5萬元的,仍屬於挪用公款性質,可根據《條例》第三十條給予黨紀處分。二是“後門”投資,主要是指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基金投資。這裏的“後門”指的是違規投資行為與自身職權密切相關,多數情況是行為人通過職務行為獲取或者換取內幕信息,信息獲取方式非法,可根據交易金額、次數和獲利金額等因素判斷行為性質,達到立案標準的以內幕交易罪論處;未達到入罪標準的,可根據《條例》第三十條給予黨紀處分。三是公時私用,主要指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實踐中,應根據黨員幹部工作時間買賣股票的交易次數、買賣頻率、持續時間等情節判斷行為性質,對於情節較重的可認定為違紀。
認定行為違規需把握的重點問題。影響認定黨員幹部投資行為性質的因素較多,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麵。一是準確判斷職務關聯度。如果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買賣股票,或者買賣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上市公司的股票,屬於違規買賣股票行為。比如,某國有企業董事長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私企老板何某某提供幫助後,何某某為了表示感謝,告訴王某某其即將成為T上市公司實際控製人的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公開前的敏感期內,王某某買賣股票獲利1000餘萬元。該案中,王某某的投資行為與其職務密切相關,其以職務行為換取內幕信息投資獲利的行為,應以內幕交易罪論處。如果王某某與何某某係朋友關係,王某某從與何某某的閑談中無意得知內幕信息後買賣股票,由於與其職務行為無關,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行為。二是準確判斷行為侵犯的客體。以利用工作時間買賣股票為例,實踐中對該行為違反工作紀律還是廉潔紀律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工作時間炒股的違規點在於占用工作時間,侵犯的不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或者公共財物管理製度,而是侵犯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以違反工作紀律認定為宜。三是準確判斷情節輕重。對於違規投資行為,是否追究紀法責任,還需要研判違紀情節。比如,某區委黨校副校長陳某,在工作日的午休時間通過單位配備辦公電腦登錄個人股票賬戶買賣股票。我們認為,陳某所用辦公電腦放在公共區域,本是供單位人員上網查詢資料使用,陳某長期在午休期間利用該台電腦買賣股票,行為具有違規性。鑒於其行為既未影響單位工作秩序,也未額外增加單位費用支出,違規情節輕微,不宜認定為違紀,對其批評教育可達到更好的執紀效果。
準確運用政策策略作出處理。實踐中,在堅持嚴的基調的同時,應根據違規性質的嚴重程度,準確運用政策策略,統籌把握違紀行為性質認定,精準作出處置。比如,某縣某局工會主席龍某某將工會經費10.8萬元轉入個人股票賬戶,與個人資金21萬元一起用於買入股票,股票出售後歸還所挪公款,共獲利7.5萬元。後來,龍某某主動向縣紀委監委報告挪用公款炒股的行為,並將公款炒股對應收益2.5萬元上交。該案中,龍某某利用公款炒股,數額較大,無論盈虧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違法性質嚴重,應予嚴肅處理。考慮到其主動投案,案發前歸還全部挪用款項,主動上交違法所得,我們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對龍某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適用“第三種形態”處理,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在嚴肅查處的同時,要考慮歸還情況、認錯態度等具體情節,做到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罰當其錯,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