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要求,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及其自查報告等材料一並移送審理。我們認為,做好同步錄音錄像自查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理解把握。
同步錄音錄像自查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重要方式。一是有助於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訊問、詢問、談話、搜查、查封、扣押等調查措施是調查工作中的關鍵環節和風險點。對這些措施的同步錄音錄像進行日常跟蹤監督,可以及時發現隱患,保護被調查人合法權益。二是有助於樹立合法取證理念。審理部門通過審核自查報告及時反饋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對調查人員形成有力監督約束,促進調查部門牢固樹立依法規範運用調查措施的意識。三是有助於提高辦案質量。通過剖析調查工作的不足和失誤,能夠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和解決方法,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刑事訴訟環節。
同步錄音錄像的自查範圍。一是監察機關依職權自查。對於開展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監察機關應自查是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保持資料的完整性。此外,還要檢查特殊情況下是否進行同錄,比如在調取提取物證或者接受有關涉案財物時,如果持有人無法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沒有適格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應當采取“調查人員說明情況+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確保取證合法性。二是監察機關依申請自查。《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監察機關應根據司法機關申請調取的相關問題線索,有針對性地進行自查,重點查看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證書證、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是否依法全麵製作等。
同步錄音錄像自查的重點。一是嚴格依法,兼顧質量和效率。同步錄音錄像製作人員既要防止應錄未錄,導致證據存在硬傷影響案件質量,又要防止同錄泛化,比如在保證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情況下,對涉及非定性事實的間接性證據的調取,一般沒有必要同錄,以免影響工作效率。二是程序合法,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自查時應注意,同步錄音錄像製作需按照程序法定原則,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包括言詞證據獲取和重要措施使用的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在立案調查後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製作主體應當符合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不存在利害關係,同錄人員不得擔任現場訊問或詢問人員,凡是進行同錄的必須告知進行同錄的情況並在同錄和筆錄中反映。此外,同錄應當反映被調查人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障,比如應告知被調查人相關權利義務,保證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筆錄製作時應告知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等。三是內容完整,反映同錄全貌。自查時要注意,錄音錄像資料的內容是否覆蓋整個調查取證過程。比如,內容應反映整個過程全貌,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剪接、刪改。對非留置場所進行同錄的,同錄時間從有關人員進入場所開始到離開場所截止。相關筆錄應明確載明訊問時間、地點,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由被調查人簽名捺指印等。四是管理規範,確保權力有序運行。要檢查措施使用是否規範專業,搜查、查封、扣押是否出具法律文書並有適格主體在場,是否對涉案物品逐一清點、編號、登記等。還要檢查同錄資料本身的調取、使用、保管、留存、歸檔等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做到錄製人員和管理人員相分離,是否經辦案人員和相關當事人現場簽字確認後當場封存,交由案管部門專人保管等等。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同步錄音錄像是固定證據的方法,不能將其等同於視聽資料證據。在辦案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證據的紮實收集以及筆錄的高質量製作。二是對於司法機關需要調取的同錄資料,案件審理部門作為對接部門應審查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調取條件。一般要求調取申請所依據的問題線索具有一定的可查性,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需要一並提供相應線索或材料。調取的內容一般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其他犯罪線索以及調查內部信息。確有必要提供的應經過嚴格審批,實行有條件調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如不宜在法庭上播放的,應建議在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範圍內進行播放、質證,必要時可以建議法庭通知詢問人員、錄製人員參加。三是對於自查發現屬於瑕疵證據的,應補充調取證據或補強證據效力。對於在程序方麵存在硬傷的,如果屬於不可逆的錯誤,應堅決按照非法證據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