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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失職問題的行為認定及結果判斷 堅持政治思維與紀法思維統一
發布時間:2023-10-1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377   字號:

  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可從以下幾方麵對該問題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進行判斷。

  準確把握危害行為。從近年查處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來看,比較典型的失職失責行為包括因為“一把手”自身腐敗,抓隊伍建設腰杆不硬,對下屬的腐敗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單位整體政治生態較差,大量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該領導任職期間;奉行“好人主義”,對管轄範圍內的風腐問題視而不見,對明顯有問題的幹部依然予以提拔任用,縱容默許不良風氣滋長;政績觀錯位,重業務、輕黨建,管黨治黨嚴重失職失責,對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等等。在審查是否存在具體的危害行為時,應堅持講政治與講法治相統一,不能僅憑被審查人單方交代,或是僅因被審查人任職單位有多名黨員幹部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而簡單認定其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失責。實踐中很多時候是由於已經發生危害結果,才啟動紀律審查或問責程序。此時,可以結合危害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審查取證。 比如,某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一把手”馬某(中共黨員)因涉嫌濫用職權,違規提供擔保新增隱性債務而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在審查馬某是否存在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問題時,首先,除了與馬某本人談話,還應向該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基層幹部員工對單位整體政治生態及黨建、業務工作情況、馬某日常履職情況等事項進行談話取證;其次,應調取馬某任職期間召開黨組會議的會議紀要和記錄,審核其是否依規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全麵從嚴治黨工作;調取馬某任職期間單位所製定的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責任清單、年度任務安排和年終落實情況報告;調取馬某任職期間開展全麵從嚴治黨宣傳教育、政治學習、幹部培訓等情況的書證,同時審核其是否依據規定在本地區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嚴重“四風”問題等情況下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對照檢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確整改責任;此外,對於已經發生新增隱性債務的結果,應調取單位對外提供擔保等業務的內控規定、具體流程規定及相應執行情況等證據,審核是否存在係統性漏洞、審批、監管方麵問題及產生原因是否與日常管理監督不力有關等等。最後,根據上述取證情況,綜合分析研判馬某是否存在不履行或履行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不力行為。如果多項證據均顯示提供擔保是馬某未經審批的個人行為,馬某依規依紀履行了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單位黨建工作有序開展,政治生態良好,內控機製總體運行有效,不存在係統性漏洞,馬某不存在具體的履職不力行為,則不應認定其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失責。

  準確把握危害結果。《黨紀處分條例》規定,不履行或履行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不力,對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受到黨紀追責。對於危害結果的判斷,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加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透過現象看本質,確保不枉不縱。應在已有證據的基礎上,結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社會文化和公序良俗、領導幹部的職業要求、言論行為等因素綜合判斷。常見的不良影響包括影響了地區或單位全麵從嚴治黨工作的開展,引起人民群眾的普遍不滿和媒體的廣泛關注,破壞了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等等。 比如,某單位“一把手”不認真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沒有按照規定製定年度業務安排,在職4年僅開過2次全麵從嚴治黨專題研究會議,也沒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工作,導致單位政治生態較差,單位多名中層幹部在任職期間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嚴重影響黨組織形象。再比如,某單位“一把手”不僅疏於對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而且奉行好人主義,明知部分幹部存在風腐問題仍然予以提拔,導致業務不精、德不配位的幹部得到晉升,不僅引發極大爭議,而且打擊其他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嚴重損害單位選人用人風氣和政治生態。 

  準確把握因果關係。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應存在因果關係,才能依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追究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不力的黨紀責任。在執紀實踐中,應避免進行客觀歸責,不能僅僅因為領導是出現問題單位現任“一把手”而追責,而是應該在明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的前提下,認真研判二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比如,某市教育局黨組書記秦某上任後,專題召開了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黨組會議,製作了責任清單。一個月後,秦某發現教育局財務處經常搞聚餐,多名幹部攜帶同樣的蛋糕、水果禮盒上下班,懷疑有設立、使用“小金庫”資金的可能,於是與財務處處長黎某、分管局領導許某談心談話,兩人均予以否認。在秦某想進一步詢問調查時,黎某因其他經濟問題線索被駐教育局紀檢監察組核實情況,談話中其主動交代了設立“小金庫”並使用“小金庫”資金的問題。由於牽涉多名黨員幹部,且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教育腐敗,該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此時,對於秦某是否應當承擔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應重點審核“小金庫”的設立、使用的決定是否由秦某作出,秦某是否知曉單位設有並使用“小金庫”資金的情況並及時作出整改。審查後發現,“小金庫”是由許某決定設立,主要由黎某在處內用於額外辦公支出、聚餐、接待等。秦某從外地調入上任時間較短,在發現資金使用不當的跡象後,及時與許某、黎某進行了談心談話。據此,秦某的行為與該危害結果不具有因果關係,不應認定秦某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徐珊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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