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複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實踐中,因該項工作在操作層麵缺少具體細化規定,實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調查取證和澄清程序不夠規範,錯告誣告懲戒機製不夠健全等。進一步做好澄清工作,我們認為應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麵。
實事求是調查取證。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置反映黨員幹部的檢舉控告時,應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關於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等規定,開展認真細致的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認定準確。一是查清反映人檢舉意圖。梳理反映人的信訪記錄、個人經曆、性格特征等,對其開展談話,要求其說明或提供檢舉來源與依據,分析檢舉內容是否是道聽途說、捕風捉影,判斷反映人是否具有打擊報複、捏造事實的意圖。二是詳細掌握被反映人基本情況。結合檢舉內容,查清被反映人的工作履曆、一貫表現、職務影響範圍、廉政檔案材料等,了解被反映人的基本情況,據此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可信可查。三是深入調查取證。鑒於實踐中的不實檢舉或控告多是因為反映人對相關情況了解不明,為全麵還原事實真相、回應反映人質疑,應對反映問題逐個核查,做到應查盡查,不能做選擇性核查。堅持用證據說話,核查過程須嚴格按照“二十四字”辦案方針,靈活采取核查方式。對反映問題較為具體、指向較為明確的,可采取側麵了解、要求相關組織出具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對反映問題較為複雜的,可采取調取、查詢等多種調查措施,必要時可要求相關機關予以協助。以瀘州市某縣紀委副書記龔某某被失實檢舉案為例,其多次被實名舉報涉嫌隱瞞實際年齡、在案件處理上包庇他人等問題,市紀委監委在核查時,首先對反映人的多次信訪件進行全麵梳理,發現係重複信訪,問題指向不夠具體。經進一步走訪群眾,調查反映人的基本情況,了解到反映人與龔某某素不相識,在工作和生活中均無交集,自稱檢舉目的是“為民請願”,初判檢舉事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隨後,調取了龔某某的個人履曆和學籍檔案等材料,並針對信訪反映龔某某包庇他人的案件,調取了相關材料,通過逐步深入查證,最終認定舉報問題不屬實。
完善澄清工作機製。《關於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對開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則、適用情形、主要方式等作出規定。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澄清程序,從啟動、審核、實施等層麵細化。一是有序啟動。堅持誰核實誰澄清原則,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以下統稱承辦部門)認定係失實檢舉控告,按規定需要澄清的,在問題線索辦結時提出書麵澄清建議與澄清工作方案,報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啟動。被反映人或其所在黨組織認為失實檢舉控告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的,也可以書麵形式提出澄清申請,符合條件的,按程序報批後及時啟動,不符合條件的,向其細致解讀政策後不予受理。二是嚴格審核。承辦部門應定期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承辦部門提出澄清建議或被反映人提出申請的,由信訪舉報部門負責審核,必要時可商請案件審理或案管部門對認定失實檢舉控告的程序、證據、事實與結論等情況聯合審核,共同把關。三是高效實施。澄清工作應征求被反映人意見,可選擇書麵澄清、當麵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任一方式進行,也可合並使用,澄清範圍應僅就認定為檢舉控告失實的問題,澄清工作相關資料歸入幹部廉政檔案備查。對於澄清後鬥誌不高、積極性不強的同誌,應組織開展回訪,幫助其解決實際難題,形成閉環管理、促進良性循環。在龔某某受到失實檢舉一案中,其主動提出澄清申請,市紀委監委及時到其所在單位召開會議並通報澄清,為其消除了不良影響,保護了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依紀依法嚴肅懲處。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正確區分錯告、檢舉失實與誣告陷害。錯告、檢舉失實沒有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責任追究的故意,誣告陷害則是指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對錯告、檢舉失實,可進行批評教育處理,對拒不接受信訪回複結果,繼續實施錯告行為的,可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或由被錯告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認定為誣告陷害的,應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其中具有中共黨員、公職人員身份的,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處理)或移送組織人事等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龔某某一案中,經查證反映人實施了錯告的行為,承辦部門對其進行了信訪回複,並明確告知不得繼續散布與調查結論相悖的不實信息,否則將依法交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此後該反映人繼續對龔某某及其他多名幹部進行失實檢舉,經多次對其開展正向引導、批評教育,仍不自省不收斂,鑒於其行為已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該縣公安局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