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黨組織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同時,《問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有效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配合調查工作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這兩條共同構成了問責中予以容錯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執紀執法實踐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結合具體情況,準確把握和認定,對該容的大膽容,不該容的堅決不容,切實做到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全麵從嚴治黨背景下,實施問責的最終目的,是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束縛幹部手腳,出了問題“一問了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激勵幹部擔當作為高度重視,多次強調要正確看待幹部在履職中的失誤和錯誤,合理劃定容錯界限,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明確提出“三個區分開來”。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予以強調。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關鍵,就是要準確把握政策尺度,審慎區分不同情況,合理做好容錯工作,該嚴的嚴,該寬的寬,既體現嚴管的力度,也體現組織的溫度,實現精準規範追責問責。
關於問責中適用容錯需要把握的重點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政策把握不準,習慣於“一有錯就問責”“一問責就動紀”,存在問責泛化簡單化、重責輕問、輕責重問等標準不一和畸輕畸重問題,特別是在適用容錯上,不敢容錯、不會容錯、不願容錯,導致幹部心存顧慮,擔心出事被問責,不敢放開手腳幹事創業,出現“佛係”“躺平”現象。對此,要全麵理解“三個區分開來”的精神要義,妥善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權責一致、依規依紀依法等原則,在實施問責過程中,對符合容錯情形的,要果斷大膽予以容錯,釋放正向激勵;對不符合容錯情形的,不能隨意濫用容錯,形成強大震懾,公平公正作出處理決定,真正讓被問責對象心服口服。
把握好容錯的條件。實踐中,並不是無條件適用容錯情形,而是有條件限製的,結合黨內法規精神和實踐做法,應把出以公心、不謀私利、履職擔當作為容錯的前提條件,這也符合幹部為事業負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比如,某幹部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反對意見,表麵看符合容錯情形,但是經核實發現,其反對的出發點是基於個人恩怨、並非為事業發展考慮,那麼對該幹部仍要嚴肅問責,不能因為其提出反對意見行為的“麵子”,而忽視了其私心雜念作祟的“裏子”。
把握好容錯的標準。哪些情形可以容,哪些情形不能容,容到何種程度,標準是什麼,需要統籌把握。實踐中,需要結合主觀動機、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情節輕重、後果影響、挽回損失以及當事人態度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厘清幹部在履職過程中是一心為公幹事創業還是私心雜念動機不純,是經驗不足無心過失還是明知故犯有意為之,是履行程序集體決策還是違反程序個人獨斷,是服從指揮聽從號令還是自行其是我行我素,是勇於探索先行先試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輕微影響較小損失還是嚴重危害惡劣後果,是主動挽損積極補救還是消極應付放任不管,綜合分析考量,精準甄別認定。
把握好容錯的底線。並不是所有的錯誤、無論任何程度的錯誤都可以容。對於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謀取私利的違規違紀違法和失職失責行為,應當嚴肅追責問責,比如,不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違背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搞“麵子工程”“政績工程”“半拉子工程”等,要從嚴處理。對幹部履職中突破紀法底線的錯誤,一般情況下不應免予或者不予追責問責,同時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分析研判,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處理,對符合《問責條例》第十八條相關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責問責。總之,容錯不是簡單的“一容了之”,也不是搞紀律“鬆綁”,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濫用容錯,更不能拿容錯當“保護傘”“擋箭牌”,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關於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
《問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不予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從本質上說,都體現了事業為上、擔當作為,符合“三個區分開來”的內涵和要求。因此,要準確把握和理解精神實質,不能簡單從法條字麵意思理解為“三個區分開來”隻是針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該款第(二)項和第(三)項同樣可以納入“三個區分開來”的範疇。
其中,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是指,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和推動高質量發展過程中,積極開拓進取,由於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一定失誤和錯誤的,以及在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等工作中,大膽履職創新,出現一定失誤和錯誤的,要根據情況予以寬容,該容的大膽容,從而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需要強調的是,關於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與日常工作中的失職失責之間的區別,前者是已經擔當作為、履職盡責,後者是沒有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沒有履行必要的程序、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和把握。該款第(二)項是指,對於在集體決策中,已經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履行自身職責,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也要予以保護,從而鼓勵幹部敢於秉持正確意見,更好地發揮民主集中製優勢,既充分發揚民主,又有效進行集中。該款第(三)項是指,對於已經履職盡責,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因為出現了不可抗力等主觀難以把控、預見、克服的因素造成損失,從實事求是的原則出發,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比如,某地一座橋梁並不存在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由於突發強烈地震超過橋梁承受上限造成垮塌,則不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進入新時代新征程,麵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國內複雜嚴峻形勢和改革發展穩定繁重任務,落實“三個區分開來”,不能僅停留在《問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三種情形。比如,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免受重大危險在緊急情況下迫不得已采取應急措施造成一定損失的,在破除重大障礙和曆史遺留問題中勇於擔當作為出現一定不良影響的,由於外部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工作未實現目標效果的,對於這些情形下敢於擔當、積極作為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也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分析研判予以容錯,從而更好地激勵幹部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
關於不予免予問責和從輕減輕問責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問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不予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符合這些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但是,經綜合分析研判不宜完全免除責任的,比如出現嚴重失誤和錯誤、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實踐中,還要準確把握不予問責和免予問責的區別。不予問責一般適用於已經履職盡責、不存在失職失責問題,不應當進行問責的情形。免予問責一般適用於在履職盡責方麵存在失誤或者過失,造成了一定的後果或者影響,本應對其問責,但因存在規定的事由不再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