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之權乃是“神器”,是個神聖的東西。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隻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製約和監督。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重要創新,是黨管幹部原則在國家監督領域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法規製度不斷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首次規定“政務處分”這個法律概念,對政務處分製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落實黨中央要求,在監察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全麵係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對政務處分工作有關程序進一步細化……製度的籠子越紮越密,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不斷提高政務處分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具體化、製度化
在我國,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作為執政黨,我們黨不僅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必須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是黨管幹部原則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對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係作出重要部署,明確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製度,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的需要。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創設政務處分製度,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填補了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製度空白。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深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製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的具體實踐。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這是首部全麵係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製度的國家法律,也是國家監督體係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製度的籠子不斷織密紮牢,對於完善監察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的重要舉措。製定《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行使公權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職人員隊伍,增強黨的領導能力,提高治國理政水平。同時,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予以細化,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進一步具體化、法律化,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
有利於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通過法規製度,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麵納入政務處分範圍,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的責任,有利於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有利於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充分體現一體推進“三不腐”,深化標本兼治的精神。明確公職人員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劃定行為底線,有利於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將監察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完善製度機製,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實現因製度而“不能腐”;明確要求任免機關、單位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督促公職人員提升思想覺悟、涵養廉潔文化,有利於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堅持道德操守,推動實現因覺悟而“不想腐”。
規範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保證。《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順應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對政務處分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將《監察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落細,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統一處分規則和標準,為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強,且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
《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麵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適用規則、程序和複審複核途徑,對政務處分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改變了處分規則標準不統一的局麵,為監察機關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應當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類。《政務處分法》規定的處分種類與《監察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並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政務處分期間,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係。同時,係統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包括共同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的適用等,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並彰顯對公職人員的教育、引導作用。
詳細規定具體處分情形是處分類法規的慣常做法。由於相當一部分公職人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政務處分法》規定處分情形時,借鑒吸收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犯黨紀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完善,並與已有涉及處分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同時,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政務處分程序是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必要保障。《政務處分法》設“政務處分的程序”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調查工作要求,保障被調查人陳述、申辯權,政務處分決定書製作、送達、歸檔,有關人員依法回避,指定管轄案件處分權歸屬等內容。
堅持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監察機關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要求。《政務處分法》與黨紀處分製度實現了處分權限相匹配、處分情形相對應、處分檔次相協調、處分規則相對接,與公務員法等在處分體製、處分程序、申訴等方麵實現了法法銜接,既把紀律挺在前麵,體現紀嚴於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務處分的特點,做到紀律和法律相互貫通、一體執行,使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治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政務處分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政務處分權是一項重要的公權力,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強化自身監督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政務處分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政務處分工作的基本原則、方針和要求,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貫穿其中。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第五條規定了政務處分工作“二十四字”方針,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明確了政務處分事由法定和正當程序要求。這些都是依法正確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指引,是長期執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確保監察人員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提高政務處分工作質量。
除了原則性的要求,規範和約束政務處分權體現在製度設計的方方麵麵。比如,《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別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和情形,對各類公職人員設置了統一的處分規則和處分情形,避免由於處分依據和適用規則不統一導致處分畸輕畸重。再比如,《政務處分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都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充分保障被調查人申辯權,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知情權等內容,促進監察機關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
有錯必糾是政務處分工作的一貫要求。《監察法》對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複審、複核作了規定。《政務處分法》對此進一步細化,第五章專門規定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複審、複核的內容,保障被處分人複審、複核權。如,第五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審、複核,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了監察機關主動糾錯程序,“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複審、複核工作有利於依法糾正不適當、不正確的政務處分,保障被處分人合法權利,督促監察機關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同時,為了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促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專門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款。比如,《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三條列舉了十一項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包括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等。第六十四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