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行賄取得的財物等財產性利益如何處置作出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對涉嫌行賄犯罪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處理行賄犯罪所得,而對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行賄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職責權限,準確界定行賄取得不正當財產性利益的範圍,依紀依法、審慎穩妥作出處置。
行賄取得不正當財產性利益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行賄直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指行賄人在受賄人職務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幫助下直接得到的財物等財產性利益。例如通過受賄人幫助,不符合法定資格或條件的行賄人獲取銀行免息貸款,其得到的利息收益。又如通過受賄人幫助,在房屋拆遷中虛報建築麵積多獲得的拆遷補償錢款等。對於此類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如果行賄致使公職人員瀆職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不能僅收繳行賄人的實際收益,而要結合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依法追繳、索賠。
另一類是行賄間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行賄人謀取或維持競爭優勢後,通過生產經營等市場手段轉化才能得到的具體收益。例如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競標者通過行賄獲取項目承建合同,依約完工獲取價款。雖然獲得承建資格係行賄所得,但能否最終盈利取決於企業自身的資本、技術、管理、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並承擔其間的市場風險。對於此類利益,實踐中應分類審慎處置。行為人通過行賄謀取競爭優勢,往往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在以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涉嫌受賄等職務犯罪為主的基礎上,可將相關違法問題線索移交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金融監管等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對涉嫌不正當競爭、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作出認定,通過鑒定評估、價格認證等方式核算成本和收益,按照法定程序對其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實踐中還要注意,如果行賄人謀取競爭優勢直接轉化為收益的,應全麵追繳。例如國有單位建築項目招投標中,行為人通過向國有單位公職人員行賄成功中標後,直接將該建築工程項目整體轉包給第三方施工企業並掙取“轉讓費”,該“轉讓費”實際係受賄人公權力幫助下獲得交易機會的直接轉化,不承擔相關市場風險,所獲收益應全額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實踐中,處理行賄違法所得,既要確保全麵追贓挽損,也要考慮企業的健康發展。嚴禁超範圍、超權限處置涉案民營企業相關財產,對違法所得涉及正在使用的廠房設施、生產裝備、科研設備等財產的,不宜直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可以通過協商行賄人上繳等值財物或經審批同意後采取延期、分期追繳等方式。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利益歸屬,區分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是企業法人財產還是股東個人財產,做到精準處置,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返還。如果違紀違法所得性質已經認定,但部分相關物證、書證或有關證人等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或證人死亡、長期滯留境外等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充分收集固定,為避免被審查調查人繼續享有違紀違法利益,保證審查調查的嚴肅性,經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據被審查調查人親筆書寫主動願意將違紀違法所得上交的情況說明,履行相關程序後可以登記上交國庫。實踐中,主動登記上交的財物應為行賄人已確定享有的現實利益,如果違法所得已轉化為其他財物,或者價值滅失減損、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同、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可同意行賄人將轉化後財物或其他等值財產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