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中共黨員,H省黨員領導幹部。經組織核查,2014年1月,陳某在擔任A縣副縣長期間,在其個人事項報告表中未報告其購買的1套麵積為102平方米的商品房;2019年1月,陳某在擔任A縣委副書記期間,在其個人事項報告表填報了其購買的1套麵積為110平方米的房產,經組織部門核查,該房產實際麵積為160平方米;2022年1月,陳某在擔任B區區長期間,在其個人事項報告表中未報告其以妻弟常某名義購買的1套麵積為85平方米的商品房。
分歧意見 對於陳某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3次報告行為不符合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具體要求,與實際情況均存在偏差,故均構成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違紀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3次報告行為不構成隱瞞不報,不宜認定為違紀。主要是原因在於:陳某2014年未報告的行為,因發生在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前,而當時施行的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未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納入紀律懲戒範疇,故對此次報告行為不認定為違紀;2019年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行為,因其已報告房產具體位置等信息,報告麵積與實際麵積有所偏差,但並非故意隱瞞,故不構成違紀;2022年的報告行為,因其將房產放在他人名下,從房產登記和權屬認定角度,不屬於陳某房產,故不用申報。 第三種意見認為,陳某2014年、2022年兩次申報行為均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錯誤;2019年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行為屬於少報告行為,不是隱瞞不報,故此次報告行為不構成違紀。 定性辨析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 領導幹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各級黨組織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手段,也是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是檢驗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問題係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案件,相關政策規定主要集中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等法規中。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違規要素 行為主體。係特殊主體,即負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義務的黨員領導幹部。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領導幹部範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後,各地根據省級組織部門相關規定細化了報告要求。如有些省規定,省直單位二級調研員以上的職級才需要按年度集中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套改前的副調研員,套改後轉為四級或三級調研員的,不再要求申報個人事項。 根據“凡提四必”的要求,科級幹部晉升副處級領導職務,在任職前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如存在瞞報行為,也可認定為違紀。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主要聚焦“處級及以上領導崗位和一定職級公職人員”,故報告的範圍有嚴格的限製和具體的標準,各地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範圍,如有些地方將科級幹部納入年度集中報告範圍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危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報告的事項、內容、方式等要求,隱瞞不報有關事項,情節較重的行為,均構成違紀。 危害對象。黨組織對黨員幹部監督管理的要求。 危害結果。違背黨員領導幹部對組織忠誠老實的義務,幹擾了組織對黨員的管理監督。 因果關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排除阻卻事由。應當排除違規性方麵的阻卻事由,如緊急避險、正當職務行為等。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有責要素 主觀認識。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對黨忠誠、言行一致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上述後果的發生。 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具有實施違紀行為的能力。比如,行為人身體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嚴重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等影響責任能力的情況。 排除阻卻事由。指應當排除有責性方麵的阻卻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執行上級命令等。 ◎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範圍 2017年修訂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事項為“八項家事”和“六項家產”。 “八項家事”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六項家產”主要包括: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的工資及獎金、津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要嚴格對照上述規定範圍,對被審查調查人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核實認定。 準確區分“漏報”“少報”與“隱瞞不報”行為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明確了“漏報”“少報”“隱瞞不報”等具體情形。其中,“隱瞞不報”屬於違紀行為。 漏報、少報行為,主要包括: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台通行證;少報告房產麵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少報告投資非上市等公司投資金額;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等5種情形。本案中,2019年1月,陳某填報的房產麵積比實際麵積少50平方米,依據《查核辦法》第五條等規定,屬於漏報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處理。其中,少報告房產麵積50平方米以上,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資格、改任職級、免職、降職等處理。 隱瞞不報行為,主要包括: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因私出國情況;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等通婚情況;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連續在國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未報告配偶、子女等人從業情況;未報告配偶、子女等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及投資型保險等情況;未報告投資非上市等公司1家以上;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等10種情形。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從上述情形具體內容看,《查核辦法》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麵區分“漏報”“少報”和“隱瞞不報”行為。從主觀認識來看,“漏報”“少報”是疏忽大意,沒有欺騙組織的主觀故意;“隱瞞不報”行為主觀上是故意,其目的是逃避組織上的核實。從客觀上看,“漏報”“少報”一般具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且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主要表現為報告的信息“不全麵”“不準確”。以填報個人房產為例,如領導幹部填報了房產的小區名稱、購置時間及價格等信息,但因時間久遠或與配偶、子女信息溝通不暢等原因,導致填報的麵積少於實際麵積,此種情況認定為“少報告”行為。“隱瞞不報”大多涉及本人及親屬婚姻、家屬被追究刑事責任、房產購置等事項,對每個家庭來說都屬於重大事項,領導幹部本人如不知情則明顯違反日常生活經驗。需要說明的是,個人事項報告涉及的房產、投資等財產,采取的是“實質判斷”標準,隻要該房產、股票等確係其個人或家庭實際所有的財產,即便登記在別人名下,也要向組織如實報告。故本案中陳某2022年1月未報告登記在他人名下房產的行為,屬於隱瞞不報。 此外,如果購置的房產等係領導幹部本人用違紀違法所得購買,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時隱瞞不報的,仍可認定為違紀。如果隱瞞不報的財產本身屬於違紀違法所得,如行賄人給予的房產、“幹股”等,鑒於不報告行為已被受賄等行為吸收,不再認定為違紀。 對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行為的處理 雖然2010年5月施行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但該規定比較籠統,沒有明確處分檔次。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先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前施行,也沒有規定上述行為如何處理。從有利於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對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且未連續、繼續到2016年之後的,不宜認定為違紀,如果沒有其他違紀行為,可視情節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如果同時存在其他違紀行為,其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可作為情節表述。如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連續、繼續到2016年1月1日之後,對2016年之前的不按規定報告行為可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中一並表述。本案中陳某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從2014年1月繼續到2022年1月,不影響將2014年隱瞞不報行為以寫實的方式一並表述。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全麵把握取證要求,加強溝通工作 要堅持審慎客觀、依規依紀原則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一方麵,要調取領導幹部填報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和隱瞞不報房產證、工商登記信息、結婚證等相關書證;另一方麵,要與相關領導幹部及其家屬談話核實相關情況,對因家庭關係不和,配偶故意隱瞞家庭投資等特殊情形需要認真甄別、慎重處理,不宜一概認定為違紀。此外,鑒於查處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較強的工作,紀檢監察機關要與組織人事部門充分溝通,聽取其意見、建議,確保執紀的精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