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近年來,一些黨員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變得隱蔽複雜,“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職不收離職收”,企圖通過“期權腐敗”的方式,延長權錢交易時間跨度,規避被查處的風險。“期權腐敗”具有時間跨度長、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等特點,為對其監督定性、量紀定罪帶來一定困難。筆者結合實踐,對查處“期權腐敗”案件需注意的問題談幾點看法。
突出初核重點。“期權腐敗”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謀利與收受好處之間存在時間差,通常多發於工程招投標、土地招拍掛、政府采購、貸款審批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領域。從表麵上看,黨員公職人員在職時沒有收受好處,但在離職或退休後再以投資、幹股、“任職領酬”等方式完成利益輸送。因此,初核時要重點摸排其離職或退休前後的家庭財產、任職兼職、投資參股等情況,從中發現疑點和突破口。一是比對家庭財產有無重大變化。如黨員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前後的家庭財產有無明顯增加,消費是否異常等。二是關注離職後的從業去向。有的黨員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到管理和服務對象的企業任職,兌現之前約定的“好處”,或領取約定的高額“薪酬”。三是排查特定關係人和相關企業工商登記情況。有的黨員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以特定關係人的名義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企業投資入股、收受幹股等。要結合關係密切程度、有無經濟往來等情況,仔細甄別,重點關注特定關係人充當利益輸送中轉站或代收點等情形。
注意立案管轄。由於“期權腐敗”案件大都發生在黨員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對其立案審查調查時要注意幾點。一是對離職黨員公職人員的立案。一般按照離職前的幹部管理權限,由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如果離職黨員公職人員到私營企業等任職的,或者黨組織關係所在地發生變化的,由其現在黨組織關係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更為適宜的,應與目前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溝通,並報有權決定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二是對退休黨員公職人員的立案。按照其原任職務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由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深入調查取證。“期權腐敗”不同於直接的權錢交易,通常橫跨在職、離職兩個階段,更具預謀性、隱蔽性和危害性。由於時間跨度大,違紀違法行為與利益獲取之間的關聯性較弱,導致取證更複雜,查處難度更大。因此,在調查取證時要緊扣“期權腐敗”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和事先約定的典型特征,全麵深入調查取證,及時準確固定證據。一是重點圍繞“事先約定”進行調查取證。“期權腐敗”具有較強的預謀性,因此調查重點在於固定“事先約定”的證據,即具體謀利事項和輸送利益的約定。雙方的約定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言語表達、也可以是行動表示。無論通過何種方式,隻要在公職人員離職退休前雙方達成默契,明確請托人在其離職或退休後會給予回饋就應認定存在“事先約定”。二是緊緊圍繞權錢交易本質進行調查取證。調取涉案黨員公職人員任職期間的決策和審批事項,梳理出其關照過的人和企業,以及采取現金交易、汽車房屋等固定資產無償交付使用、高消費買單、特定關係人代收賄賂、合夥經商分紅等方式完成行受賄的證據材料,鎖定違紀違法行為與輸送利益之間的關聯性。
準確定性處理。“期權腐敗”的本質是權錢交易、以權謀私,一般存在承諾和兌現利益環節,謀利和收取回報通常發生在任職時和離退後兩個階段,存在較長的“時間差”,認定是否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黨員公職人員在職期間與管理和服務對象有具體的謀利事項和事先的利益輸送約定,其離職或退休後以投資分紅、提供生活費和安家費等方式索取或非法收受該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犯罪。二是黨員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違規到原管理服務對象所在企業兼職(任職),領取高額薪酬,未超過合理收入部分構成違規兼職取酬,違反廉潔紀律,超過合理收入部分按照離職或退休前雙方約定的利益輸送,應認定為受賄犯罪。三是黨員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利用職權為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對方贈送禮品禮金等進行“感情投資”,並事先約定離職或退休後給予大額“回報”。在認定此行為構成受賄時,應當將收受的禮品禮金一並計入受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