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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黨員公職人員身份變化對紀法罪認定的影響 明晰身份屬性 有效貫通銜接
發布時間:2023-05-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503   字號:

  主體身份是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紀、法、罪三類責任的產生均以具備黨員或公職人員身份為前提,但不意味著承擔責任的行為僅限於取得身份之後的行為,黨員公職人員的身份屬性也決定了身份的變化並不必然導致責任的喪失。從身份屬性看身份變化對三類責任認定的影響,有利於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理論邏輯和內在規律,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和服務工作實踐。

  從身份屬性看紀法罪的貫通銜接。黨紀責任針對黨員身份,政務責任針對公職人員身份,身份屬性的不同決定了兩者責任主體的差異,但本質上黨紀政務責任(簡稱紀法責任)主體範圍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在責任性質方麵,紀法責任均是基於身份監督管理上的責任,在指導思想、原理、觀念、規則等許多方麵是相通的。在行為類型方麵,黨紀政務處分法規分則條款規定的行為類型越發趨同化。在處分檔次方麵,黨紀處分影響既涵蓋對黨內職務的影響,也包括對公職職務等黨外職務的影響。紀法責任的影響期無論是在時間長短方麵,還是在實質後果方麵,均存在高度的協調性和一致性。與基於身份監督管理上的紀法責任不同,刑事責任屬於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上的責任。一般情況下,職務犯罪責任主體與職務違法責任主體基本相同,即均為公職人員;但特殊情況下,也存在細微差別。比如,認定共同職務違法的責任主體需均為公職人員,而認定職務犯罪共犯時,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的人也可成為共犯主體。雖然責任性質不同,但紀法罪三者之間不是排斥適用而是貫通適用關係,屬於不同的責任類型。對於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的,除了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紀法罪責任主體存在的上述諸多特征,為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一體審查調查、紀法雙施雙守提供了製度依據和理論支撐。

  身份變化對三類責任的影響。實踐中,黨員和公職人員的身份變化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身份從無到有的變化。雖然身份主體適格是作出黨紀政務處分的前提和條件,但不意味著需要承擔紀法責任的行為僅限於取得身份之後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也要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成為監察對象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因此,對於發現成為黨員或者公職人員之前的不當行為,紀檢監察機關也應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而職務犯罪主要規製的是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行為,對取得公職人員身份之前的不法行為,因不符合職務犯罪主體要件,故不構成職務犯罪,無法承擔刑事責任。還有一類是身份從有到無的變化。引起身份從有到無變化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一是事實事由,比如死亡等情形。黨員身份不因死亡而自動喪失,因而對其違紀行為的查處不受死亡等情形的限製。根據規定,對於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仍應作出書麵結論或開除黨籍處分,對其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規定處理。公職人員的身份因死亡而自動喪失,對處分決定作出前已死亡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對其違法所得作出處理。由於刑事責任中的自由刑依附於人身,行為人死亡的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要對其職務犯罪所得作出處理。二是法定事由,比如,黨員因退黨、被除名和公職人員因退休、辭去公職、退出公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等法定原因喪失相關身份。一般情況下,不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但要依規依紀依法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刑事責任主要是對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上的限製,即使查處時不再具有相關身份,仍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紀法責任本質屬於身份監督管理上的責任,受到身份變化的影響較大,刑事責任屬於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上的責任,受到身份變化的影響較小。其中,黨紀責任不受死亡或者職務、崗位調整等身份變化的限製,與政務責任相比,受到身份變化的影響較小。此外,對人的責任受到身份變化的限製,對物的責任不受身份條件變化的影響,無論身份如何變化,相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均要求應當對違紀違法和犯罪所得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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