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規範運用問責方式,是加強對派駐機構管理監督的有效手段。《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十一條對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問責的具體適用作出規定,即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執紀執法不嚴格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予以嚴肅問責。該項規定橫向上協同其他條款共同構築派駐機構監督管理的閉環,縱向上進一步完善了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體係。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和把握該規定。
準確把握問責要件。一是把握失職失責行為。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從主觀方麵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從客觀方麵看,不履行職責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對駐在單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等重點對象不敢監督、不去監督,對督促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作為,對反映駐在單位監督對象的檢舉控告拒絕或拖延履行其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職責等。不正確履行職責主要表現為在派駐監督中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濫用職權等,如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工作開展從實體上違反履職用權要求,從程序上背離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要求等。二是把握失職失責表現。《規則》規定了兩種表現,一種是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如對駐在單位領導幹部存在的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失管失察。“應當發現的問題”是指派駐機構對監督事項運用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沒有充分理由不能發現且應當予以糾正的問題。實踐中,對該種情形的判斷可結合派駐人員應具備的認識能力、工作水平和監督具體條件綜合分析。另一種是發現問題但故意隱瞞或不重視,比如對派出機關及上級黨委不及時全麵報告,對駐在單位不予通報重要情況,對問題線索不予受理處置,在派駐監督中不嚴格、不規範等。實踐中,個別派駐機構領導幹部發現問題後跑風漏氣,甚至為違紀違法對象說情幹預,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屬於失職失責的典型表現。三是把握失職失責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判斷難以具體量化,一般應當從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失職失責行為是否動搖黨的執政基礎、是否影響國家和政府公信力、是否損害黨員和公職人員形象等方麵進行評價,並結合駐在單位輿情反映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綜合考量。
精準劃分責任認定。一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依據《規則》和問責有關規定,圍繞“違規”和“有責”兩個要素,通過對駐在單位相關人員談話、查閱日常監督管理台賬、倒查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等方式,結合對駐在單位重點情況和重點對象的監督成效、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述責述廉內容、派駐機構內控機製運行狀況等,準確認定問責基本責任事實和責任輕重事實,充分評價派駐機構領導幹部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避免出現問責事實簡單機械或刻意拔高。二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準確認定責任主體,把握好派出機關和派駐機構、駐在單位和派駐機構“兩個關係”,尤其是在室組聯動等情形下,明晰上下遊責任鏈條,劃定派出機關和派駐機構責任層級、相關部門和領導幹部責任範圍,防止“問下不問上”。精準劃分責任大小,厘清關鍵問題,如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工作職責是否屬於問責事由關聯範圍內,失職失責行為與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執行上級命令等責任阻卻事由。綜合考慮派駐監督背景情況、領導幹部主觀動機、處理效果等因素,明確區分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規範開展問責程序。一是規範依據。《規則》規定的問責對象為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屬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適用情形,故問責程序規範開展應當依照黨內問責的相關規定。需要開展監察問責的,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二是問責主體。由派出機關依據自身職責、管理權限,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按分級負責製主導對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幹部的問責各個環節。當出現社會影響較大、重大複雜事件時,派出機關上級黨組織也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序。三是處理處分程序。問責調查終結後,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相應處理或處分決定。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有權采取檢查、通報的問責方式,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則需經上級黨委審查批準;派出機關對管理權限下的領導幹部有權采取通報、誡勉的問責方式,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經同級黨委或其主要負責人批準的,也可采取上述問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