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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規則》理解和把握對駐在單位“關鍵少數”監督的重點和方式 強化監督自覺 提升監督實效
發布時間:2023-05-08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275   字號: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派駐機構應當將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關鍵少數”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實踐中,提升對駐在單位“關鍵少數”的監督成效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準確把握重點監督對象的內涵。《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四類重點監督對象,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進行具體認定。一是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這裏的領導班子,既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也包括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比如非黨員的監察對象。二是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這類監督對象主要與幹部管理權限相關,比如省級單位中職務職級並行前任命的巡視員、副巡視員,係省委管理的幹部,但屬於派駐機構重點監督對象。三是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主要是駐在單位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如國資委批準設立的國有企業黨委,接受國資委黨委的領導,其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就屬於派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的重點監督對象。四是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屬於兜底性規定,有利於派駐機構結合駐在單位實際和自身情況統籌把握範圍,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實踐中,還需要注意黨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情形。如重慶市某垂管單位的直屬區縣局,其黨組由區縣黨委批準設立,但幹部管理權限在市級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上述情形仍屬於派駐重點監督對象,不能因組織關係在地方就簡單認為由地方監督,關鍵要看由誰領導、受誰管理。

  突出“關鍵少數”做好政治監督。《規則》雖然規定了四類重點監督對象,但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關鍵少數”,《規則》更加明確全麵地提要求、立規矩、定程序。實踐中,要堅持分層治理、分級管理,通過督促支持“關鍵少數”有力有效履職,來撬動監督領域內各層級各部門所有黨員和公職人員有效履職,從而克服派駐機構人少事多的矛盾、有效實現監督全覆蓋。一要抓住政治監督這個根本。強化對“關鍵少數”的政治監督,要推動監督具體化,避免大而化之流於形式。具體而言,就是要緊盯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重點工作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比如,派駐國有金融企業的,要緊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派駐高校紀檢組就要抓住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論述,監督檢查有沒有部署落實、實際效果如何,是否存在“包裝式”“灑水式”“一刀切式”落實等形式主義問題。二要聚焦主體責任這個關鍵。要堅持“監督的再監督”的定位,做到支持不包辦、參與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督促黨組(黨委)及其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比如,協助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內部巡視巡察,提供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處置巡視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檢查整改落實情況等。

  實踐中的重難點問題。一要解決不會監督問題。抓手不多、監督乏力是目前派駐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其原因是監督聚焦性、針對性不強。派駐監督不能限於參加會議、談心談話等規定手段,還要敢於紅臉出汗、動真碰硬。比如,《規則》規定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和履行主體責任情況向派出機關提交專題報告等,就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約束性,需要下大力氣用足用好。此外,運用政治生態分析、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也可以增強監督的震懾效果。二要解決業務能力問題。辦案是最有效的監督方式,派駐機構改革後普遍存在人案矛盾、經驗不足等問題,要積極尋求派出機關指導和支持,向聯係部門多請示多報告,或者與派出機關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創新履職方式,將製度優勢轉化為辦案能力。比如,重慶市紀委監委建立市級派駐機構和市管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案件審理協作配合機製,實行片區協作、集中審理模式,整體提升相關單位業務能力。三要解決監督和支持關係問題。派駐監督實際是黨組(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同向同行、同題共答。既要加壓也要“加力”,改變監督等於“挑毛病”的錯誤認識。通過分析研判信訪舉報,精準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提出完善機製、堵塞漏洞的意見建議等,都是兼顧監督與支持的具體做法,有助於提升派駐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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