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8年,立法法又一次迎來修改。
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7日上午,各代表團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立法法修正草案。7日晚,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立法法修正草案進行統一審議。8日下午,各代表團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草案。
立法法是規範國家立法製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被稱為“管法的法”。我國現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了部分修改。
此次立法法修正草案共37條,有哪些亮點?為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作出了哪些補充?對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產生什麼影響?記者采訪了兩會代表委員中的有關專家。
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麵領導,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立法法修改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麵領導,通過完善立法體製機製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效實施。”根據近日發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修改工作遵循的首要原則。
做好新時代立法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最高政治原則。立法法修正草案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和黨的二十大精神,根據新時代黨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對立法的指導思想與時俱進作了完善,將現行立法法第三條改為兩條,明確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修正草案第一條);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修正草案第一條)。
與此同時,草案完善民主立法原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現行立法法第五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修正草案第三條)。根據黨中央精神和實踐做法,明確基層立法聯係點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係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麵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就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出一係列重要論述,對新時代立法實踐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一級研究員孫憲忠說,立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的過程,立法法修改實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
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監察法規等職權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一項重要修改是“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補充相關內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說明顯示,根據憲法和監察法的規定,與全國人大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決定相銜接,對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內容作了如下補充完善。一是在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中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織和職權屬於隻能製定法律的事項(修正草案第七條)。二是在有關立法程序的規定中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審查相關法規等方麵的要求(修正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三是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製定監察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
關於第一項內容,記者查閱現行立法法和此前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的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發現,原條文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隻能製定法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在此處進行修改,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也屬於隻能製定法律的事項,是與時俱進的補充完善。
第二項內容也屬於類似情況。比如,現行立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修改後將“國家監察委員會”增加列入。
“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和監察法組建和運行。立法法修改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補充相關內容,既符合實際,又與時俱進,是國家立法與改革‘同頻’、與實踐‘接軌’的深刻體現。”全國政協委員、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正國說。
此外,草案增加了專門規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監察法規職權。記者注意到,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監察法規”。
“橫向比較來看,由全國人大產生的機構,如‘一府兩院’實際上都有立法權或者是相當於立法的權力。像國務院有行政法規製定權,最高法和最高檢可以作出司法解釋,國家監委也應當有這方麵的權力。”曾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的孫憲忠告訴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常常是針對某一項具體工作。此次從國家法律層麵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監察法規職權,法律位階更高、效力更強,有利於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下發揮長期穩定的效用。
堅持推進改革和完善法治相統一,助力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記者梳理發現,草案中的多處修改,都是根據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有機銜接改革發展穩定需要,體現出與時俱進服務中心大局的鮮明實踐導向。
比如,草案對現行立法法第十三條關於授權決定的規定作出完善,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同時增加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時,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複施行有關法律規定(修正草案第八條)。
近年來,區域協同立法加快發展,在跨區域生態環保、大氣汙染防治、疫情聯防聯控、交通一體化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草案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製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製(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
“基於改革試點的現實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鼓勵各地探索開展區域協同立法機製。以京津冀、長三角、成渝雙城經濟圈等為代表的各區域已經逐步探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區域協同立法模式,並取得一批立法成果。”李正國表示,草案明確授權地方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製,從製度層麵為此類立法活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提供了保障,有利於消除各地立法差異、統一利益訴求,促進地區間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公共問題解決。
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戴紅兵特別關注關於設區的市立法權限的修改。草案關於設區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的事項,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並增加規定“基層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增加‘基層治理’等是一大進步。”戴紅兵說,經過多年的立法實踐,設區的市已經具備獨立開展立法工作的能力,且與省一級人大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溝通機製,因此可以考慮賦予其更寬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