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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派駐機構與單位紀檢機構 在職責定位等方麵的異同
發布時間:2023-01-2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552   字號: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以及第二十一條對派駐機構與單位紀檢機構的關係作出規定,明確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及直屬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實踐中,要把握二者在職責定位等方麵的異同,充分發揮單位紀檢機構的作用,推動內外協作、同向發力。

  找準職責定位。派駐機構是紀委監委在黨和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常駐機構,代表派出機關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履行政治監督職責。單位紀檢機構則是黨的基層委員會中從事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下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不同的功能定位,決定了二者職責權限的差異。一是工作職責方麵。派駐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派駐機構對相關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紀的案件進行審查,根據派出機關授權,對相關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單位紀檢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不具有監察調查權,其對監督執紀中發現的黨員、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紀檢監察工委或派駐機構進行處置。二是履職程序方麵。派駐機構受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定期向派出機關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對需要經過審批才能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應當按程序報派出機關審批。單位紀檢機構受單位黨組(黨委)和紀檢監察工委或派駐機構雙重領導,且執紀審查工作要以紀檢監察工委或派駐機構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組(黨委)報告的同時,向紀檢監察工委或派駐機構報告。

  厘清三種關係。一是業務指導關係。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督促、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工作中,派駐機構要做好與單位紀檢機構的日常溝通,探索建立聯席會議、聯合會商等工作機製,共同分析研判單位全麵從嚴治黨形勢。對單位紀檢機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派駐機構應當通過交流提醒、業務培訓等方式給予指導。二是監督檢查關係。派駐機構對單位紀檢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體現在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方麵,要嚴格督促單位紀檢機構在職責權限內處置問題線索,按照“查審分離”“集體審議”等要求查辦違紀案件,發現單位紀檢機構違規違紀辦案的,應當及時指出並予以糾正。對單位紀檢機構征求黨紀處分建議的,派駐機構應當全麵審核案件事實,認真做好回複工作。對派駐機構轉辦、督辦的問題線索,單位紀檢機構要及時彙報工作進展,並將處理結果報派駐機構備案。三是監督執紀領導關係。垂直管理單位、雙重領導並以上級為主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以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以派駐機構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組(黨委)報告的同時,還應當一並向派駐機構報告。工作中,派駐機構應當牽頭建立上述單位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請示報告、重要問題線索研討會商、執紀審查情況定期通報等工作機製,加強對相關紀檢機構處置問題線索、查辦違紀案件等工作的領導。對問題線索及案件的處置情況,相關紀檢機構在報同級黨委審批的同時,還需報派駐機構審核同意。派駐機構認為相關紀檢機構對問題線索處置不當、案件審查工作不嚴不實等,有權責令其重新進行核查,並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派駐機構還可以直接提級辦理。需要注意的是,派駐機構僅對《規則》明確的五類紀檢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進行領導,對其他駐在單位的內設紀檢機構則不具有領導關係。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工委對相關紀檢機構的領導範圍,確保相互間協作配合、互相支持。

  凝聚工作合力。一是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內外合力。既要注重發揮派駐機構的專業特長,又要充分運用單位紀檢機構熟悉部門情況的優勢,內外聯動,做好監督執紀各項工作。二是整合人員力量,破解辦案難題。派駐機構應當統籌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人員力量,以聯合專案組等模式,解決案件查辦力量不足的問題。對涉案人員崗位敏感、問題疑難複雜的,派駐機構可以派員介入指導,必要時也可聯合單位紀檢機構或直接提級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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