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是監察調查的“後半篇文章”,依法規範高效執行政務處分決定,對鞏固監察調查成果,發揮其應有的懲戒、警示、教育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百零三條對政務處分決定的送達、宣布、書麵告知、執行等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從實踐來看,我們認為應重點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麵問題。
準確把握處分決定執行的基本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一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條例》等有關規定精神,依法規範做好政務處分決定的送達、宣布和書麵告知等工作。比如,對宣布範圍的把握。實踐中,一般由任免機關、單位結合案件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政務處分決定的宣布範圍。其中,對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同時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的,政務處分決定宣布範圍可以比照黨紀處分決定宣布範圍,即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再如,依法履行書麵告知程序。實踐中,如被處分人係民主黨派成員及無黨派人士的,監察機關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後,應當以本監察機關的名義書麵告知本級黨委統戰部門,函告文書同時抄送相關派駐紀檢監察組,並提醒黨委統戰部門統籌考慮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二是要根據被處分人的身份差異及相關單位、領域的實際情況,堅持因案而異、一案一策。實踐中,不同機關、單位在落實處分決定具體執行事項時,既難以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也不可能“一招鮮吃遍天”,這就要求有關機關、單位在具體執行時,統籌考慮實際情況,因地製宜,綜合把握執行效果,確保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全麵及時、有效到位。
規範高效推動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到位。一是堅持督促推動與服務指導並重。監察機關既要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對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到位,也要指方向、明路徑,教方法、給答案,堅決摒棄“一處了之”等錯誤做法。比如,監察機關在將政務處分決定書麵告知有關機關、單位時,可通過一並隨附處分決定事項執行清單等方式,既講清楚“誰來辦”“辦什麼”,還說明白“怎麼辦”“辦得好”。二是嚴格執行期限。按照《條例》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如何理解“作出之日”?從實踐來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政務處分決定生效時間一般應以本級黨委常委會審議時間為準,但對於政務輕處分的案件,政務處分決定生效時間應以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時間為準。如因客觀原因導致政務處分決定書送達時間較晚,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無法在政務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執行完畢的,監察機關可統籌考慮在相關文書中明確執行期限。三是加強處分決定執行審核把關。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收到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後,應依法全麵審核處分決定涉及事項是否執行到位,比如審核是否附有召開會議宣布處分決定的會議紀要、涉及職務職級調整的任免職文件、涉及工資調整的審批表等證明材料。如涉及被處分人的年度考核、績效獎金確定發放等部分事項因客觀原因確實暫時難以執行到位的,監察機關可建立工作台賬,實行動態管理,及時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報送執行結果,並可通過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案件質量評查等方式,切實維護政務處分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關於政務處分決定宣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實踐中,向受處分人宣布政務處分決定的情況應按程序向同級黨委報告,有關機關、單位對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一般應按程序向監察機關領導同誌報告。二是關於報批案件中政務處分決定的下達時間。對同時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且黨紀處分決定需報請上級黨委審批同意的案件,考慮到黨紀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政務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一般應當保持一致,為體現黨紀政務處分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一般可待上級紀委批複黨紀處分後,再將政務處分決定與黨紀處分決定一同下達。三是關於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的處理方式。對公職人員因行賄等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榮譽獎勵、學曆學位等,監察機關既可建議主管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也可建議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按程序報請主管單位批準予以撤銷。比如,對被處分人因行賄獲得的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等規定,建議授予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或者建議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按程序報請授予單位批準予以撤銷。(孫夢遠 任行勝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