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鏈接】
第二十一條 監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其監察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監察官職務的;
(三)退休的;
(四)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五)因違紀違法被調離或者開除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