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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監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被撤銷中國共產黨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
(三)被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