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0月18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獲悉,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增加規定關於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選舉任免等內容。
地方組織法是關於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製定於1979年,並於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作了五次修改。此次修改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重要思想,把堅持黨的全麵領導、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地方政權機關建設的首要政治原則。
據介紹,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麵內容。一是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麵依法治國中的責任,貫徹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二是適當增加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進一步規範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名稱,補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三是明確法治政府建設和地方政府機構設置的原則要求,明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要求,增加規定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製、街道辦事處職責等;四是適應監察體製改革需要,增加規定關於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選舉任免、辭職、罷免和對監察委員會的質詢製度等內容。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將於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將繼續審議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等5件法律案,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等9件法律案進行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