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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監察法實施條例 紀檢監察法規製度建設的重大成果
發布時間:2021-09-2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1301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國家監委製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是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監察法規製度建設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條例》對監察製度進行科學化、體係化集成,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作出細化規定,實現法規製度的與時俱進。

  ——對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監察製度進行係統梳理、體係化集成,以係統集成促進協同高效。

  法規製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紀檢監察法規製度建設高度重視,多次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覺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在黨中央領導下出台了一批規範紀檢監察工作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製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律。監察體製改革的深入發展,監察工作的持續深化,對加強製度的係統集成、協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製定一部全麵係統規範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製定監察法規,是國家監委一項重要職權。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監察法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隨即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對《條例》製定工作進行了專門部署,將製定《條例》作為健全紀檢監察法規製度體係的重要工作。今年5月17日至6月15日,《條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近日,黨中央批準實施《條例》。

  隨著全麵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係,已由前期的夯基壘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麵推進、積厚成勢,進入到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從內容上看,《條例》既堅持職責法定,嚴格依據憲法和監察法立規,不突破法律另行創設製度;同時堅持係統集成,對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監察製度進行係統梳理、體係化集成,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監察規範性文件在內容上協調銜接,以係統集成促進協同高效,推動製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集中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理論、實踐和製度成果。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必須持之以恒將製度建設貫穿始終,以製度建設固化改革成果,推動各項製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製度體係。

  隨著監察體製改革不斷推進,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與時俱進推動製度創新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條例》堅持實踐探索與製度規範相統一,吸收了大量來源於實踐的好做法、好經驗,把管黨治黨、正風反腐創新成果固化為法規製度,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強調各相關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配合,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的工作合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建立行賄人“黑名單”製度,並就紀檢監察機關與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統戰部門、執法機關等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進行探索實踐。

  《條例》在總結打擊行賄行為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第二百零七條中明確規定,對於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可以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對於涉案單位和人員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違法取得的其他不正當利益,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糾正處理。

  在監察權限方麵,《條例》根據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細化措施適用情形,完善措施適用具體要求等,對采取監察措施的工作規範和文書、筆錄要求等各方麵作出全麵細致規定。比如,針對留置措施,《條例》對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職務違法”“重要問題”“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對采取留置措施及提請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規範和有關文書要求作出全麵規定,對延長留置時間、解除留置措施等也進行了細致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實現法規製度的與時俱進。

  監察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於一體,對保障各級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監察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監察監督的途徑、職務違法調查的範圍和標準等,提高監督執法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

  《條例》在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中,對監察機關領導體製以及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作出規定。細化監察監督內容、渠道和方式,將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規化,明確調查職務違法犯罪的具體範圍,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和各項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在法規中予以固定。

  針對監察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就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針對部分監察對象的界定不夠明確問題,《條例》在第三章第一節“監察對象”中,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範圍逐項作出細化,如將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進一步明確為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五種類型,從而更具指導意義。

  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順暢銜接問題在實踐中也頗為常見。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與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單位溝通協調,完善反腐敗協調機製,建立健全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證據標準,印發《關於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的意見(試行)》等,更好促進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執紀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

  《條例》在第三章第二節“管轄”中,對監察機關的管轄權限作了更為細致的劃分,明確了監察法規定的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具體內涵;在第四章“監察權限”中,規定監察措施使用和證據的一般要求,提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差異化的證據標準,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第五章“監察程序”中,明確監察機關在“法法銜接”中的具體職責。

  製定《條例》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滿足各級監察機關履職的迫切需要,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實現法規製度的與時俱進,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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