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黨中央批準,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製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
製定《條例》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製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總結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不斷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係。
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進行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製改革。
2016年10月,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不久,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開展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從體製機製、製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
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先後對全麵推開試點工作、修改憲法、製定監察法、設立監察機關作出部署;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並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隨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級紀委監委全麵貫徹合署辦公要求,依法行使監察職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監察。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強了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覺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項、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項目和重大機構調整等及時主動向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請示報告,既報告結果,又報告過程。
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級紀委監委推動建立健全黨委定期研判反腐敗鬥爭形勢、把握政治生態、聽取重大案件彙報等製度,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上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化。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整合原行政監察、預防腐敗、檢察院反貪反瀆等工作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使反腐敗決策指揮、資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統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整合規範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法規製度,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製,完善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推動各級紀委監委落實紀法雙施雙守要求,對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一體進行審查調查,真正做到全麵從嚴、全麵覆蓋。
《條例》第五章緊緊圍繞規範監察權運行構建監察程序,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範、製約有效的程序體係。
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加強黨的領導,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完善監察權運行和監督機製,完善黨和國家監督製度。《條例》是總結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必然要求,對於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體製優勢,不斷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係將發揮重要作用。
——《條例》以憲法和監察法為依據,是推進監察法規製度建設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在全麵依法治國條件下進行的,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過程中,要推動出台一批標誌性、關鍵性、基礎性法規製度,全麵推進紀檢監察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黨中央領導下,出台了一批規範紀檢監察工作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按照黨中央部署,研究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研究起草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起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製定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等法規製度,推動紀檢監察法規製度體係不斷健全完善;隨著監察體製改革不斷深化,為適應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實施《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等製度規定,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完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機製,促進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製約。
《條例》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設專節規定移送審查起訴事宜,明確監察機關在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具體職責,完善指定司法管轄的協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規範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情形和程序,保證監察機關調查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有序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條例》在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中,對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監察製度進行梳理,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和各項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在監察法規中予以固定。
這充分說明,《條例》是推進監察法規製度建設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範化、專業化建設,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條例》完善監察工作運行機製,為更好把製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隨著監察工作的持續深化,迫切需要製定一部全麵係統規範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細化為實操性強的內容,實現法規製度的與時俱進。
《條例》共9章287條,與監察法各章逐一對應。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察機關領導體製,細化監察職責、監察對象範圍和監察管轄的具體規定,規範各項監察措施的適用和監察程序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明確監察機關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工作職責和領導體製,強化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動全麵從嚴治黨、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根本保證。
《條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貫穿到立規全過程,落實到製度設計的各方麵。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明確要求,“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此外,第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條“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必須自覺堅持黨的領導”等內容都表明,紀檢監察各項工作始終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紮實有序開展。
麵對監察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部分監察對象的界定不夠明確、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製不夠順暢等,《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監察體製製度優勢,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條例》進一步細化監察法關於國家監察全麵覆蓋的相關規定,著力增強職責履行的實效性。
《條例》緊緊圍繞“行使公權力”這一本質特征,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進一步解決實踐中有的監察對象界定存在爭議的問題。
與此同時,監察管轄製度也得到了完善,確保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受到依法查處。《條例》指出監察機關開展監督、調查、處置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製,劃分了各級監委調查職務違法犯罪的管轄範圍,規定了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等製度,明確了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內涵,架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分工協作的管轄機製,實現對職務違法犯罪調查的全覆蓋。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要求,抓深抓實紀檢監察體製改革,有效推進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隨著改革進入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增強改革主動性,落實好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使監督體係融入國家治理體係、有效轉化為治理效能,為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注入不竭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