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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把握《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
發布時間:2021-09-1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瀏覽次數:3901   字號:

  家風是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領導幹部的家風建設問題,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帶頭抓好家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在違反生活紀律一章中首次規定了不重視家風建設的違紀行為,劃出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但在實踐中,對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理解和把握還有待深化,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以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等行為(以下統稱為“為親屬謀利行為”)表現相似,易出現定性不準確或者重複認定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征和界限。為此,本文對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違紀構成要素進行分析,並通過3個典型案例對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與為親屬謀利行為進行辨析。

  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違紀構成要素分析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根據相關規定和釋義,結合實踐情況,對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違紀構成要素應作具體分析。

  一是違規要素。違規要素是指違紀行為必須是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行為。具體包括:

  行為主體。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主體是黨員領導幹部,屬於特殊主體,不包括普通黨員。

  危害行為。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危害行為內容是“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為方式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危害對象。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危害對象是黨員領導幹部的良好家庭管理秩序和家庭美德,這種良好秩序和美德不同於對人民群眾的一般道德要求,而是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更高要求。

  危害結果。構成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必須存在危害結果,即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主要包括親屬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親屬身份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違規從業,違規領取薪酬,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情況。

  因果關係。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應存在因果關係。

  排除阻卻事由。指構成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應當排除違規性方麵的阻卻事由,如緊急避險、正當職務行為等。

  二是有責要素。有責要素是指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責任能力等各種因素,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具體包括:

  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故意是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有責要素,具體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比如,領導幹部主動為親屬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縱容、默許親屬實施不當行為等。

  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過失也是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有責要素,具體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比如,領導幹部對親屬行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領導幹部雖已對親屬行為有所察覺,但因低估危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而未予管教。

  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具有實施紀律規定行為的能力。比如,行為人身體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嚴重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等影響責任能力的情況。

  排除阻卻事由。指構成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應當排除有責性方麵的阻卻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執行上級命令等。

  從3起典型案例看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與為親屬謀利行為的區分

  周某,中共黨員,A市市長。2018年至2021年,周某之妻利用周某的職務影響向A市政府下屬單位違規推銷商品,因此獲利數十萬元,並造成不良影響。周某對其妻的行為事前不知情,事後知情但仍予默許。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的行為屬於默許親屬利用領導幹部本人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應當按照違反廉潔紀律的性質認定。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的行為屬於對配偶失管失教,且造成了不良影響,也構成了不重視家風建設的違紀行為,可以考慮同時認定。

  分析意見:筆者傾向同意第一種意見。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默許親屬利用領導幹部本人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其行為明顯侵害了領導幹部的職務廉潔性,具有違反廉潔紀律的特征。同時,筆者也注意到,周某對其妻違法行為的默許行為,也完全符合對親屬失管失教的行為特征,足以認定其存在不重視家風建設的違紀行為,因此在本案例中周某的行為已構成兩種違紀行為的想象競合。對於這種情況,考慮到《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分檔次更重,對周某的行為應按照違反廉潔紀律的性質認定,同時不宜再作為違反生活紀律問題予以重複評價。

  王某,中共黨員,B市市長。2015年至2021年,王某之子王小某(無業)長期沉迷享樂,多次參與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但直至案發,王某對其子的行為始終不知情。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王小某實施了違法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但王某對此缺乏主觀認識,因此難以開展管教和約束,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宜追究王某的紀律責任,可另案追究王小某的法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長期負有管教其子的義務,但卻對其子的違法行為不知情,明顯存在過失,正說明其不注重家風建設,對兒子失管失教,可以認定王某構成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

  分析意見:筆者傾向同意第二種意見。在研究認定不重視家風建設問題時,領導幹部的主觀認識程度並不影響對其責任的認定。我們黨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帶頭開展家風建設,即包含了領導幹部全麵了解親屬情況並及時管教的義務。在本案例中,王某對其子的各方麵情況(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負有全麵的注意義務,王某也應當預見其失管失教行為可能導致發生危害後果,但其卻沒有及時注意和預見到後果發生,因此在主觀上已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從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的違紀構成要素看,過失屬於該行為的有責要素,王某應對其失管失教的行為承擔紀律責任,因此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的違紀行為。

  吳某,中共黨員,C市市長。2017年至2020年,吳某之子吳小某未經吳某同意,向吳某的下屬打招呼,多次違規幫助他人介紹承攬工程項目,因此獲利數百萬元,並造成不良影響。但直至案發,吳某對其子的行為始終不知情。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吳小某利用吳某的職務影響實施違法行為,已經損害了吳某的職務廉潔性,吳某對此未及時察覺,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從違反廉潔紀律的角度認定吳某的違紀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對其子利用其職務影響的行為不具備主觀認識,其本人也沒有實施職務行為,因此從吳某的主客觀方麵看,不宜認定其違反廉潔紀律,但可以從其對兒子失管失教的角度追究責任,可認定吳某的行為構成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

  分析意見:筆者傾向同意第二種意見。在本案例中,判斷吳某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應當立足於吳某本人的行為角度,對其主客觀方麵進行分析。從主觀方麵看,吳某對其子吳小某的違法行為不具備主觀認識,既未積極追求,也未縱容、默許,吳某本人不具有侵害職務廉潔性的主觀故意;從客觀方麵看,吳某沒有實施職務行為,也不存在其應當實施職務行為而不作為的情況;從因果關係的角度看,吳某的職務廉潔性係因吳小某的違法行為而受到侵害,而吳某並非吳小某的共同違紀行為人,因此,不宜認定吳某本人的行為侵害其職務廉潔性,也不宜從違反廉潔紀律的角度認定吳某的違紀行為。

  雖然吳某的行為難以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但從違反生活紀律的角度看,吳某需對其管教兒子不力的行為承擔紀律責任。從主觀方麵看,吳某未能及時注意到其子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未能預見危害後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從客觀方麵看,吳某本應對其子采取管教措施,但其未及時行動,屬於不作為的行為方式。綜合來看,吳某的主觀過失和客觀不作為與造成的危害後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違規性和有責性,可以認定為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的行為。

  此外,有同誌提出,吳某在維護其職務廉潔性方麵也具有疏忽大意的主觀過失,因此可以追究其在違反廉潔紀律方麵的責任。對此,筆者認為,對於領導幹部在對親屬行為不知情且未參與的情況下能否構成過失違反廉潔紀律,尚無明確的法規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在違反廉潔紀律一章中未規定此類違紀行為,實踐中不宜作擴大解釋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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