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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監察官法 忠誠履職盡責 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重要製度成果
發布時間:2021-08-2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瀏覽次數:752   字號:

  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這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領導、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重要製度成果,是進一步健全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保障。

  ——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在新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

  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製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

  在2016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麵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係。

  2016年10月,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開展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從體製機製、製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十九大閉幕後的四個月時間裏,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並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3月23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揭牌。這標誌著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黨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三年多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麵加強,國家監察體係總體框架已經構建,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善,體製機製製度的“四梁八柱”基本確立,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接續實現突破,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進入係統集成、協同高效新階段。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推動全麵從嚴治黨、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根本保證。國家監察體製改革通過體製機製創新,把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進行整合,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推動建立健全黨委(黨組)定期研判反腐敗鬥爭形勢、把握政治生態、聽取重大案件彙報等製度,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上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具體化。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監察機關履行各項職責中,也要落實到隊伍建設上。製定監察官法,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管幹部原則作為重要遵循,將黨的領導融入監察官的條件、選用、任免、管理、監督等各方麵,有利於推動監察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建設一支黨領導下忠誠幹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製定監察官法,是落實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的重要舉措。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在全麵依法治國條件下進行的,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黨中央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明確國家監委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權限手段,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按照黨中央部署,研究修訂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研究起草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起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研究製定監察法實施條例,製定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等法規製度,推動紀檢監察法規製度體係不斷健全完善。

  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製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製度”。監察官法堅決貫徹黨中央要求,堅持“責任法”的定位,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製度化、法律化,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製,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有利於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監察權,從隊伍建設上總結提煉監察體製改革成果,進一步把製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

  ——監察官法是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又一重要製度性成果。

  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並呈現新的階段性特征。必須堅持係統施治、標本兼治,以一體推進“三不”理念思路促使黨員幹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製度而“不能腐”,因覺悟而“不想腐”,營造更加有序高效、紀法昌明、充滿活力的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

  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讓紀檢監察機關兩項職責同向發力、優勢互補,形成了集中力量嚴懲腐敗的高壓態勢,有利於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健全反腐敗領導體製,完善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工作機製,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有利於紮牢不能腐的籠子;統籌推進黨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黨員幹部提高思想覺悟,有利於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深化運用“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使黨員幹部不犯或少犯錯誤,貫徹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體現了對廣大黨員幹部的最大關心和真正愛護。今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共95.9萬人次。其中,運用第一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68.9萬人次,占總人次的71.9%;運用第二種形態處理20.6萬人次,占21.5%;運用第三種形態處理3萬人次,占3.1%;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3.4萬人次,占3.5%,實現了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充分印證了黨中央關於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決策是英明正確的。監察官法表決通過,將有力推動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範正確行使。

  改革還在路上,須臾不可懈怠。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要求抓深抓實紀檢監察體製改革,有效推進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必須增強改革主動性,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使監督體係融入國家治理體係、有效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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