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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潤南粵|駱秉章:舉廉懲貪的晚清名臣
發布時間:2020-09-14  來源:南方日報  瀏覽次數:762   字號:

提起“晚清八大名臣”,人們腦海中首先想到的,或許是曾國藩、左宗棠等人。在這“八大名臣”之中,還有一位來自廣州花都的湘軍將領,此人便是活躍於道光、鹹豐年間的駱秉章。



花都區馬鞍山公園內的駱秉章銅像近景。黃楚旋 攝


駱秉章(1793—1867),廣東花縣(今廣州花都區)人,曾留任京官十餘載,又在地方擔任封疆大吏長達十七年——撫湘十載,督川七年。其間,他盡忠職守、勤政愛民、廉潔奉公,受到朝野推崇。他出淤泥而不染,仕宦初期,身處貪腐積弊之中卻堅拒賄賂,挺身對抗“潛規則”;升任朝廷重臣後,他敢於彈劾貪官汙吏,積極舉薦清廉人才,有效遏製任職地的貪腐之風,又通過一係列有力舉措,安民生、促發展,救民於水火之中,在當時的政局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他曾任職的四川,當地百姓對他擁戴至深,將他與漢代的諸葛亮、唐代的韋皋並稱(參見《清史稿·駱秉章傳》)。


嚴查銀庫 堅拒賄賂


廣州花都區炭步鎮華嶺村,青山環抱,雞犬相聞,世居村民以駱姓居多,這便是駱秉章的故鄉。後來,駱秉章隨家人遷往佛山,全家以經營傳統手工紮作和代寫揮春為生。因家境清貧,駱家人把通過科舉取士改變命運的希望,寄托在了家中最小的兒子——駱秉章的身上。



花都區馬鞍山公園內的駱秉章銅像。黃楚旋 攝


駱秉章自幼勤學,飽讀經書三十餘年後,年屆不惑的他終於在道光十二年(1832)考中進士,被欽點為翰林院庶吉士。此後,他留任京官十餘載,因辦事清正,深得朝廷信任。


道光二十年(1840),駱秉章受命稽查戶部銀庫。戶部職掌全國田地、戶籍、賦稅、俸餉等事務,其下銀庫是貯藏各地解送京師稅銀所在地,存在許多非法斂財的“門路”,此前在此任職之人,往往心照不宣、沆瀣一氣,導致銀庫長期虧空。


駱秉章在上任之初便被告知,按照“慣例”,庫官在清點入庫的銀兩時,每一百兩便多收四兩作為眾人的“辛苦錢”,其中二兩歸庫丁,二兩歸庫官和查庫禦史,查庫禦史每年能得二萬餘兩的額外收入。多收了這份“辛苦錢”後,這些人便將實收的六七百兩,甚至是四五百兩當作一千兩來計算入庫;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把銀號送來的成色不足的銀兩收入庫中,以此損公肥私。


麵對這樣的“慣例”,駱秉章斷然拒絕。到任之後,他清查陋規,嚴格把關。查庫期間,他要求庫丁們必須嚴格稱量入庫銀兩,若稅銀數量不足,須補滿為止。


對於徇私舞弊之徒,即便是相熟之人,他也絕不手軟。軍機大臣潘世恩是駱秉章會試時的恩師,一日,潘家家丁和銀號夥計前來交稅,稱銀時卻缺了二十五兩。庫官看在潘世恩的麵子上,本想視若不見,卻被駱秉章嚴厲製止,堅持讓潘家必須補足稅金。


民國時期瞿兌之所著的《人物風俗製度叢談》有載,駱秉章在銀庫任職期間,諸事皆清廉慎嚴,“每月僅收飯食銀三十八兩,每年還分一百兩犒賞車夫跟班”。各銀號為了收買駱秉章,曾委托其同鄉向駱秉章許諾,到任即送上禮金七千兩,每年三節(端午、中秋、歲首)再分別孝敬七千兩,都被他嚴詞拒絕。他不僅潔身自好,還禁止隨從在履行公職時索取分文。由於駱秉章的一絲不苟,據傳有銀號、庫丁曾聯合串謀,出七千兩為其“買官”,試圖將其調離銀庫。


然而,積弊已久的國庫虧空問題,並不會因駱秉章一人的正直廉潔而得到徹底改變。道光二十三年(1843),戶部銀庫東窗事發,虧短白銀達九百多萬兩,駱秉章也因“失察”而被革職。直到朝廷徹查後,道光皇帝才發現駱秉章持正無私,於是特頒旨意,重新任命他為五品右庶子,囑托他將來好好為國效力。


主政湘川 整肅積弊


此後,駱秉章接連奉命赴山東、河南、江蘇等省巡視,整肅官場風氣,成績斐然,得到廣泛認可,後曆任湖北按察使、貴州布政使、雲南布政使等職,道光三十年(1850),駱秉章被任命為湖南巡撫。


此時,湖南境內社會治安動蕩,全省財政經費捉襟見肘。駱秉章通過調查,發現原因之一出在“漕糧陋規”上。原來,征收“漕糧”本是南方官員收入及辦公開支的一個重要來源,出自農戶納糧時繳納各種“浮收”(即附加費),但除去沿途運輸、損耗和管理等實際費用,大部分“浮收”都被各級官吏差役層層盤剝、瓜分。不僅如此,“浮收”還因地而異、不斷浮動,百姓苦不堪言。到了嘉慶、道光時期,“漕糧陋規”愈演愈烈,“浮收”大有逐年遞增的傾向,民眾負擔日益沉重,生存艱難,稅款積欠問題非常嚴重。朝廷雖然有意整頓漕運弊端,但因為官場腐敗積重難返,也隻能是治標不治本。


駱秉章意識到,要解決稅款積欠問題,必須重建漕運新製。他下令限定“浮收”的準確細數,還派出廉潔士紳協助稽查,各州縣官員若有阻擾一律撤職。改製之後,因為“浮收”的大幅壓縮,減少了征糧過程中因貪腐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緩解了糧戶壓力,恢複了生產和納糧的積極性。“農民則歡欣鼓舞”(《駱文忠公奏議》),“歲增銀二十餘萬,民乃得減賦數百萬”(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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