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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係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製度 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上)
發布時間:2020-06-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瀏覽次數:843   字號: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麵係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製度的國家法律。


在監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務處分概念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製度,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的需要,也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


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推動全麵從嚴治黨治吏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係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製定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麵監督,推動全麵從嚴治黨治吏。


記者注意到,在監察法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於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製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麵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幹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規範政務處分活動,提高監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是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決具體問題,精準立法的結果。


監察法對政務處分製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監察法施行後,為解決工作急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製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範,為起草政務處分法探索經驗。


應運而生的政務處分法,一個突出特點是著眼於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係,整合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製度。比如,在明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各自職責的同時,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範。


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範、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是監督懲戒中的突出問題。對此,政務處分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的同時,結合現有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製度等,充實完善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和程序,補齊製度短板。


以細化違法情形為例,草案二審稿第三章已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草案三審稿根據各方麵意見建議,增加“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規定,並將“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納入處分情形。這些已成為法律條文的新增規定,體現出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


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點。記者注意到,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比如,對政務處分作出相關規定的同時,明確政務處分與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處分”並行,通過法法銜接織密監督網絡。


再如,在“從重給予政務處分”和“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相關規定中,既體現黨紀處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又銜接黨規國法中對從重從輕減輕情節的規定,更加精準地體現寬嚴相濟。


“政務處分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應該嚴格依法規範進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製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權限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完善監察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係。


政務處分法是首部全麵係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製度的國家法律,也是國家監督體係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完善監察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從立法目的看,製定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消除死角和盲區,確保權力規範運行。這是在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製度成果,是完善監察製度的成功實踐,是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係的重要一環。


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製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後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麵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於提升監督效果,把製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從立法過程看,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嚴格依法啟動立法工作程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這一過程,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係的生動實踐。


“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監察製度,規範政務處分活動,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製度規範是可行的,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參與草案審議的一名法學專家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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