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在市紀委監委第二期“青年論壇”暨案件評選表彰會上,市紀委監委第六監督檢查室李惠君同誌分享題為“堅持監督執紀“三個區分開來” 做實做細“三個明辨””的交流發言。
據了解,2019年,市紀委監委第六監督檢查室查辦了A縣體育館建設工程相關責任部門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此案辦理過程中,該室通過做實做細 “三個明辨”,一絲不苟地堅持將“三個區分開來”原則落實到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
一、明辨“無心之失”還是“有心之過”,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2008年3月,A縣體育局局長張某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的“工程承包範圍”一項中,出現未經審批立項及核準招標形式等手續的“附屬工程”項目問題。張某解釋:“附屬工程所涉及的項目都是非常必要的,為了盡快開工,沒有注意太多;即使有問題,也不是故意的。”
但當第六監督檢查室再次核查、對照相關工程立項、招標等文件資料時,進一步確認了沒有附屬工程這一內容,而且所有涉及的文件材料中,業主方都是“張某”的簽名。由此判斷,張某是“有心之過”,這實際就是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明辨“尚無明規”還是“嚴令禁止”,把上級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2015年,該體育館工程第二次調整投資計劃,A縣文體旅遊局局長湯某按要求對後續工程屬於單位工程不可分割部分、符合不招標條件進行了組織認定,但是沒有向原審批部門縣發改局申請辦理不予項目招標的手續。湯某多次辯解不知道有此項程序,發改局也沒有提醒他要履行上述程序。
經過調查,沒有相關規定發改局有告知湯某要申請辦理不予項目招標手續的義務。在此項問題中,湯某作為業主單位負責人,理應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操作,但他沒有落實職責,導致工程項目基建程序不完善,違反了招投標法律相關規定。
三、明辨“出於公心”還是“源於私利”,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2015年6月,A縣人大常委會調整體育館工程投資計劃,核減了大屏幕工程;但是2018年9月該縣文體旅遊局局長吳某沒有認真掌握了解前任領導任期內的核減項目,直接提出竣工驗收無意見的報告;2019年1月,該縣財政局副局長徐某審核把關不嚴,仍將核減的大屏幕工程列入結算。
對此問題,吳某和徐某都屬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
鑒於他們認識到了錯誤,並向辦案人員說明“為了臨近過年盡快結清工人工資、保障體育館盡快投入使用,確實沒有嚴格審核,導致錯誤的發生。”第六監督檢查室根據體育館工程從2006年至2018年延續了12年,遲遲不能開館,造成群眾怨聲載道等情況,而縣文體旅遊局作為業主單位,與縣財政局為盡快開館也做了一定工作。綜合上述情況,辦案人員認為應該辯證對待,給予適當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