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事業發展到哪裏,黨的建設就要推進到哪裏,製度保障也要跟進到哪裏。
當前,國際形勢波譎雲詭,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更加要求全黨上下團結一心、步調一致,強化政治責任,勇於擔當作為。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激勵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扛牢責任、擔當作為,努力把黨的十九大繪就的宏偉藍圖一步一步變為美好現實。
《條例》全麵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作為重中之重,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完善問責原則、增加問責程序,著力提高黨的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堅強製度保障。
製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能不能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敢於問責、善於問責,把製度的剛性立起來,體現的不僅是執紀工作水平、擔當精神,更是樹牢“四個意識”、踐行“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
學習貫徹《條例》是重大政治任務,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領會《條例》修訂的背景意義、重點亮點、深刻內涵等,我們組織了這期專題,特別約請參與《條例》修訂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誌作權威解讀,敬請關注。
【條文】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
【釋義】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這條規定與第十八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規定相對應,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體現,也是落實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的要求。在開展問責工作時,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既要反對姑息遷就,又要反對懲辦主義。該從嚴的要從嚴,該從寬的要從寬,嚴要嚴得適度,寬要寬得恰當,使問責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條分3項規定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3類情形。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本項規定對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相關要求作了細化具體化,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黨章總綱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此外還規定了“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等要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後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決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這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的重大課題,是我們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也是確保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嚴重影響黨中央、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是嚴重的失職失責,典型的不擔當不作為,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嚴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屬於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本項規定也是對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相關要求的細化具體化。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尤其是在問責案件調查過程中,更應該對自己的失職失責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報告情況,協助調查機關查清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甚至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說明不僅沒有正確認識錯誤,而且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嚴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關於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規定,屬於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三項是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