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主要是指通過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提升,甚至使他人受到紀律或法律追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對談話函詢結果進行處理時,“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在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亮明了嚴肅追究誣告陷害者責任的鮮明態度,對於當下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為幹事創業者撐腰鼓勁,具有重要意義。
紀檢監察機關加大對誣告陷害黨員、公職人員行為的查處力度,具有多方麵意義。從紀檢監察機關角度看,可以節省寶貴的工作資源。一封舉報信從受理到處置完畢,需經過紀檢監察機關多個部門、多道工序,中間包含大量人力、時間、辦公成本等。如果是有價值的問題線索,這樣的投入是值得的,如果是一封誣告陷害的信件,這些投入是無效的,而且擠占了辦理其他有價值問題線索的時間。從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公職人員角度看,可以保護其幹事創業積極性。縱觀古今,誣告對象大多是有能力或品行出眾之人,“天下惟庸人無咎無譽”,“事修而謗興,德高而毀來”,便道出了本質。即使受到誣告的黨員幹部自信沒有問題,但是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談話函詢或者初核,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給被反映人及其家庭造成心理陰影,同事、朋友的議論也會給其造成一定的思想壓力,導致其不能把精力集中到幹事創業上。從政治生態角度看,有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在一個單位或地方,如果大家相互信任、支持,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互相補台而不是刻意拆台,遵紀守法團結共事,營造出來的政治生態就是健康向上的;如果班子成員中有人誣告陷害他人,會刺激和催生幹部之間的猜疑之風、提防之心和縮手縮腳的不作為之風,正氣下降、邪氣上升,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定範圍內政治生態的惡化。因此,對誣告陷害行為露頭就打,可防止“破窗效應”。
打擊誣告陷害行為必須精準,否則會產生壓製舉報積極性的負效應。根據舉報人身份、主觀意圖、客觀行為和情節輕重不同,誣告陷害行為在不同情況下可分別構成違紀行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從紀檢監察工作實踐看,刑法關於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成為我們研究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的違紀行為、違法行為的共通思路,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等四個方麵。從主體要件看,是一般主體,黨員幹部、普通群眾均可成為誣告陷害的行為主體。從客體要件看,是複雜客體,誣告陷害行為既侵犯被反映人的名譽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人身權利,又影響了紀檢監察機關正常的執紀執法活動。從主觀要件看,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捏造事實予以告發的行為會使他人受到紀律或法律追究,卻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從客觀要件看,行為人既要故意編造他人違紀或違法的所謂“事實”,還要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告發,而且舉報對象是可以根據舉報信內提示的信息判斷出來的特定人員。
對以上構成要件,各方爭論並不大,但對誣告陷害行為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卻存在較大分歧:有人認為誣告陷害是結果犯,應以被誣陷的對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刑事追究為既遂標誌;有人認為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即構成既遂;有人認為應以紀檢監察機關收到行為人的誣陷材料作為既遂的標誌;還有人認為應以被誣陷者人身權利受到實際損害為標誌。我們讚同最後一種觀點,從前述關於誣告陷害行為的構成要件看,其侵犯的客體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反映人的人身權利及紀檢監察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隻有當這些法律保護的利益受到實實在在的侵害,才認定為既遂更為適當。對此,我們認為,在工作實踐中認定誣告陷害行為既遂的標誌,就是紀檢監察機關正式啟動談話函詢或者初步核實。理由是,在這個時點,從被反映人角度看,本人及其家人、領導、同事乃至朋友等就會多多少少得知消息,這必然要引起被反映人的思想波動,還要承受同事親友的猜疑、議論等壓力,被反映人的人身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受到侵犯;從紀檢監察機關來講,開始實質性地投入人力、物力、時間來查處該問題線索。根據《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經談話函詢後發現舉報係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誣告陷害者的責任,這也從一個側麵反映了誣告陷害的違紀或違法行為此時已構成既遂。
實踐中,要準確打擊誣告陷害行為,必須厘清其與錯告、失實舉報的區別。錯告、失實舉報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陷害他人的動機,而是自認為舉報對象違紀違法是真實事實,舉報目的是出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黨和政府形象;在客觀方麵沒有憑空捏造、誇大扭曲事實、張冠李戴等對舉報內容造假的行為。現實中,有些人雖然沒有陷害他人的動機,但在客觀方麵根據道聽途說的內容,再把自己的猜測、臆想糅合進去,作為舉報的事實,導致認定困難。所以,實踐中應注意研判舉報人的動機、所告發事實的來源、告發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等多方麵因素,為是否啟動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調查提供決策參考。
在執紀執法實踐中,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很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追查誣告人難。誣告陷害行為人怕自己受到追究,要麼匿名要麼冒用他人的名義舉報;舉報信的內容及信封上的郵寄地址多為打印製作,避免暴露筆跡,為追查設置了障礙。二是程序啟動難。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受理的每一條問題線索都必須得到處置,拿出結論,所以對誣告信的處置是剛性的;而對於誣告陷害行為追究的程序啟動,卻由於沒有明確規定而缺乏剛性,基本上是承辦部門把問題線索辦完,如果舉報失實即提出予以了結的建議,一般不會再去考慮到底是誣告還是錯告,要不要啟動追查程序。三是存在畏難情緒。誣告和錯告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的動機和主觀故意,實踐中如果確定不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就難以認定誣告陷害行為的構成,甚至有可能會被倒打一耙,有同誌便不願、不敢查。
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應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認識打擊誣告陷害行為的重要意義,勇擔當、敢亮劍,增強工作積極性,為調查人員撐腰,免除其後顧之憂。具體在操作層麵,可考慮從以下三方麵入手:一是建立對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的剛性啟動機製。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經談話函詢或者初核,認為舉報的問題失實或沒有證據證明的,在建議了結的同時一並提出是否存在誣告陷害傾向、是否需要啟動追查程序的意見,呈報領導決策,以解決對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啟動難的問題。同時,可以把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列入紀檢監察機關年度考核,提高查處積極性。二是建立健全對失實舉報的澄清保護機製。主要是建立相關製度,規範澄清正名工作的期限、範圍、方式、責任等內容,增強該項工作的剛性。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為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同誌澄清正名,是對“被潑髒水者”最好的保護,也有助於打破誣告陷害者的如意算盤,弘揚正氣;經過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沒有發現被反映人違紀違法證據,大膽地把調查結論告知對方,並不妨礙以後找到了新的證據再查處,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三是建立對誣告陷害行為的立體打擊體係。誣告陷害他人的,有的是黨員或公職人員,有的是普通群眾;查處打擊誣告陷害行為有黨紀、法律為依據,有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發揮組織協調職能,整合力量對誣告陷害行為打“組合拳”:如果誣告陷害者是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的,可優先運用黨紀政務處分進行處理;如果是社會公眾,可先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製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立體打擊,讓誣告陷害者付出代價,形成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