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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有效用好問責利器③各盡其責,不越位更不缺位
發布時間:2019-04-2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瀏覽次數:1041   字號:

近日,華東某市紀檢監察幹部向記者反映了問責工作中遇到的困擾:該省環保督察組在開展督察工作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線索,將其移送給由該市紀委、組織部、環保局等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然而,當該市紀委根據調查結果擬出問責決定後,督察組卻提出異議,認為該市紀委問責力度不夠,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況,甚至要求該市紀委“至少保證有1起立案”。

“對於相關問題線索,我們進行了詳細周密的調查,依規依紀依法逐一核實、區分、認定責任,經過集體討論後擬出問責決定,結果卻因為‘沒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還被誤解為問責不嚴不實不力。”參與調查問責的該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滿肚子“苦水”。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類似問題並非個例。有的地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當地政府組織調查後,要求紀委對相關人等從嚴問責,並明確提出“某某要開除黨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檢查組、督導組在移交問題線索時,直接將具體處理意見一一列出,和盤端給紀委;還有一些巡視巡察組將發現的所有問題都扔進“問責事項”的筐子裏,要求相關部門或者直接交由紀委以各種形式問責,以此作為倒逼責任落實的“萬用靈丹”……事實上,這些部門或組織雖然沒有直接進行問責,卻通過各種方式將問責意見強加給紀委。這些越位錯位的做法,不僅對紀委履行專責帶來了不利影響,也很容易導致問責出現偏差,損害問責工作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問責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不能誰說問責就問責,想怎麼問責就怎麼問責。要想把問責的板子打準打實,問責主體及其權責必須首先明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金程認為,究竟誰有權問責,答案就在問責條例、監察法等相關法規中。

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監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由此可見,除了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以外,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機關也有黨內問責權限;監察機關則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監察問責決定。在具體實踐中,應注意做好黨內問責與監察問責的貫通協調,充分發揮問責效力。”劉金程認為。

也有不少幹部向記者反映,問責工作中存在實施主體單一化、紀檢監察機關“包打天下”“一把快刀什麼都要砍”的現象。一些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習慣性地、想當然地認為,問責就是紀委(紀檢組)的事情,這種情況越到基層越普遍。比如,一些地方在環境保護、信訪維穩、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中出現推動不力等問題,都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問責,而不是由相應的黨委(黨組)來實施。

對各地問責數據抽樣調查的結果,驗證了上述情況確實存在。如,2017年安徽省安慶市紀委共問責市管幹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過問責決定,市委各工作機關中僅有市委組織部問責2人,且均為市紀委調查後移送組織部處理。又如,2018年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累計問責處理(書麵檢查及以上)152件次,其中通過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問責118件次,約占問責總數的77.6%。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落實問責責任,既要警惕主體不明、越位錯位,也要防止責任空轉、缺位失位,這是一體兩麵的問題。”上海市普陀區紀委常委、區監委委員、案件審理室主任楊劍認為,各問責主體必須明確權責、履職盡責,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替代,在各項程序性環節中都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針對問責主體越位缺位等問題,一些地方積極進行探索:有的將各級基層黨委(黨組)實施問責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當中;有的製定黨組織和黨的工作機關開展問責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製度,等等。例如,2018年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紀委與區委組織部聯合製定了《區管幹部誡勉內部操作規程》,明確了區紀委9種適用情形、區委組織部9種適用情形,通過建章立製規範問責、壓實責任。

“問責工作是一項需要共同發力的工作,既是上下縱向的,也是左右橫向的。隻有各個問責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並肩作戰,積極擔負起問責工作主體責任,問責利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拱墅區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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