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務犯罪案件,監委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提前介入有什麼區別?如兩家意見不一致,如何處理?
參考建議:對於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監委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都是有關部門為了提前熟悉案情、審核把關事實證據、溝通案件定性開展的工作。依據《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等規定精神,兩種提前介入在介入時機、啟動條件、工作內容、紀法效果上都有較大區別:一是在介入時機上,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在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基本結束、正式移送審理之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在案件移送審理之後、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前者是在案件調查階段,後者是在案件審理階段。二是在啟動條件上,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一般由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溝通後,按程序分別報分管領導批準後開展;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由案件審理部門按程序書麵商請檢察院派員介入。三是在工作內容上,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需要同時審核涉嫌違紀和違法犯罪問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僅審查涉嫌犯罪的問題。四是在紀法效果上,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形成的審核意見按程序報批後直接反饋審查調查部門參考;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形成的書麵意見需要經案件審理部門審核後,由案件審理部門根據需要反饋審查調查部門進行補證。因此,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不存在時間重合、相互擠占的問題,兩者可以合理分工、有效銜接。
關於兩者意見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問題。《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小組提前介入的書麵意見審核後,認為需要補證的,按程序報批後,及時交由調查部門進行補證。對於可能出現的意見不一致且無法統一的情況,建議按照刑事審判的證據標準,首先由雙方溝通研究,力爭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按程序向法律專家谘詢委員會谘詢或組織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