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鏈接】
第十四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派駐機構聯合開展以下監督工作:
(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研判駐在單位政治生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
(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權力和資源設租尋租、離職後違規從業等行業性、係統性廉潔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者督促開展專項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機構開展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
(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於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複雜案件,經批準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摘自《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