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缺席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 嚴格限定適用範圍、證據標準和辦理程序
發布時間:2022-04-0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瀏覽次數:1299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缺席審判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該規定不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互銜接,而且對於鞏固反腐敗工作成果、豐富國際追逃追贓手段、實現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有效對接具有重要意義。因刑事訴訟以對席審判為原則,缺席審判為例外,實踐中對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案件應嚴格限定適用範圍、證據標準和辦理程序。

  一是適用範圍。根據《條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僅限於被調查人在境外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追回難度大,歸案無望。已充分開展勸返、追逃等工作,窮盡一切追逃手段,但被調查人潛逃境外,拒絕歸案接受調查、審判。二是有溝通途徑,確保知情。已查明被調查人在境外實際居住地、聯係方式等情況,被調查人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司法執法合作渠道較為順暢,或通過外交途徑可以送達傳票等司法文書,確保被調查人在境外能夠知悉罪名、開庭時間等信息。這樣既能保障被調查人權利,又能避免出現被調查人不在境外無法適用缺席審判的情形。三是證據條件好,能夠判決。被調查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確實、充分標準,依法可以定罪處以刑罰。實踐中是否需要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必須充分考慮案件影響、惡劣程度,追逃追贓必要性、緊迫性以及判決後司法文書的送達、執行可能性等因素,充分研究、審慎決策,以確保案件判決後能夠形成震懾、有利於追逃追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

  二是證據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調查人供述並非是認定其涉嫌職務犯罪不可或缺的證據,隻要其他證據滿足“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仍可以向被調查人進行追訴。這就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為了彌補被調查人供述這個重要證據缺失的不足,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必須更強,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穩固鏈條,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結論的標準必須更高。比如,對於受賄犯罪的故意,可通過強化被調查人與行賄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收受財物的去向以及證明賄賂與謀利事項之間存在對價關係的物證、書證、電子證據的收集,搭建起要素完備、指向明晰、層次清楚、邏輯嚴謹的證據體係予以證實。反之,若現有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排除被調查人否認所帶來的合理懷疑,則不能據此認定其涉嫌犯罪。比如,在貪汙犯罪案件中,若公款的去向及被調查人對於公款具體處置行為尚未查清,即使現有證據已證明被調查人實施了套取公款的行為,因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係暫時占有並使用、以後歸還的挪用故意,不可徑行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涉嫌貪汙犯罪行為就因無法認定不能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鑒於缺席審判的證據標準更為嚴格,調查部門的取證應更加規範,案件審理部門也應嚴格審核把關,並加強溝通協作。要將商請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作為必經程序,對於複雜疑難問題,案件審理部門可以組織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調查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專家學者等參加的集體會商,必要時請示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協助指導,確保案件移送後能夠“訴得出、判得了”。同時,為了確保判決後的司法文書得到被調查人所在國家(地區)司法部門的充分認可和全麵執行,也應注意加強對該國家(地區)證據製度的研究,必要時在國家監委的組織協調下,加強同所在國家(地區)司法部門的溝通會商,盡可能提前達成共識,進而得到對方的認可、協助。

  三是辦理程序。實踐中,缺席審判案件辦理程序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缺席審判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為有效銜接司法,一般該類案件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二是鑒於缺席審判程序是一項特殊的製度安排,加之該類案件本就因被調查人潛逃境外而特殊、複雜,必須全麵評估所可能產生的現實影響和潛在風險,逐級報送國家監委同意。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國家監委國際合作局歸口管理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涉外案件辦理,實踐中,對於擬適用缺席審判的案件應當由地方監委歸口管理本地區涉外案件辦理工作的專責部門負責層報至國家監委國際合作局,國際合作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家監委批準。三是在審查起訴或者缺席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或被抓獲,或者死亡的,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司法機關,依據案件辦理的環節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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