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市政府發布《關於劃定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下簡稱《通告》),決定從2015年1月1日禁止市區範圍燃燒高汙染燃料,並且已劃分禁燃區,區內不符合要求的燃燒設施要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以加強大氣汙染防治和改善梅州市區的空氣環境質量。
《通告》介紹,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底為實施禁燃的第一階段,範圍是梅州市城區建成區內,即東起S223線-秀蘭大橋-梅江河堤-客都大道-火車站範圍內-客都大道-206國道-梅縣機場用地-梅塘東路-梅州大橋-沿江南路-機場路-憲梓大道南-迎賓大道-廣梅南路-廣梅中路-錠子橋-環市西路-環市北路-嘉應大學校區-周溪河-學子大道-接S223線範圍內所有區域(詳見附圖的綠線區域)。到了2018年1月1日,禁燃進入第二階段,禁燃區為現梅州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的所有區域(詳見附圖的紅線區域)。
《通告》指出,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第一階段禁燃區範圍內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用高汙染燃料的燃燒設施,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第二階段禁燃區範圍內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通告》由梅江區、梅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質監、財政、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禁燃區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禁燃後,市政府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及大氣汙染防治需要,對禁燃區範圍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而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記者李盛華)
附錄
高汙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焦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於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cal/kg),硫含量大於0.5%、灰分含量大於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於30mg/m3、灰分含量大於20mg/m3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cal/kg)。
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清潔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