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按照標準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明確責任區域,實行網格化管理。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要求配備護林員,並按照規定進行統一管理。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火源管理隊伍建設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以縣級單位為主進行建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以鎮級單位為主進行建設。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街道辦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應當根據當地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建立規模適當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第二款中的“護林員”是配備在森林防火一線,直接對林地火源進行巡查管理、報告火情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的工作人員,他們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本款明確規定了護林員的配備要求和護林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 每年9月為全市森林防火宣傳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
公安、氣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運輸、旅遊、民政、宗教管理等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有關媒體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麵向社會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在每年春季、秋季開展森林防火專題宣傳教育。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宣傳責任的規定。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增強森林火源管理和控製意識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在綜合考慮梅州市氣候特征及風俗習慣的基礎上,將森林防火宣傳月定在9月份,有利於擴大宣傳效果。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對於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法製觀念和安全意識,增強全社會抗禦森林火災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獎勵製度,對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公布舉報電話,保護舉報人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野外違規用火。
解讀:本條是關於表彰獎勵與舉報獎勵製度的規定。本條規定旨在提高社會公民對森林防火工作的認識和參與程度,通過表彰獎勵對森林火源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幹部職工和森林防火工作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積極性。
建立違規用火舉報獎勵製度,能有效引導社會公民對發現的違規用火行為進行舉報,有利於防火職能部門在第一時間內掌握火情信息、及早控製、避免引起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後結束森林防火期。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後結束森林防火期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期的規定。梅州市森林資源較豐富、林情相對複雜,森林防火是既是一項常年工作,又因氣候情況而在某一特定時期顯得更加突出。本條在綜合考慮梅州本地氣候特點、生產生活用火習慣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將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確定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同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等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後結束森林防火期。
第十四條 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範圍內為森林防火區,建築物內除外。
森林防火區範圍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相關產權人或者經營者可以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防火期內,在墓地較為集中的地域,確需焚燒祭祀、宗教用品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防火區的範圍後,就近設立集中處理點,並做好用火安全防範措施。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區的規定。劃定森林防火區和確定森林防火期是火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劃定森林防火區主要從森林資源類型、野外火源種類、火災頻率、火源管控難度、可燃物載量、火災蔓延條件、林區人居情況等多方麵因素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而定。本條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範圍內的區域(建築物內除外)界定為森林防火區,原因在於這一區域是火險多發區,也是火源管理的關鍵區域,對這一區域進行明確界定能更好地開展火源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因特殊原因調整森林防火區範圍的申請程序。這款主要考慮到森林防火區內存在複雜多變的情況,對一些特定區域采取一種較為合理的疏導辦法,允許他們提出申請,把該區域調整為非森林防火區,通過引導和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使他們在日常用火過程中更加自覺注意用火安全。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集中處理點製度。在墓地較為集中的地域,老百姓焚燒祭祀、宗教用品是本地傳統民俗,但是由於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動用火,所以為了平衡民俗傳統和森林防火的緊張關係,有必要在調整森林防火區範圍後,就近設立集中處理點,方便老百姓處理祭祀、宗教用品,既滿足了老百姓的民俗需求,又保障了森林防火安全。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二)燒山驅趕野獸、蚊蟲、黃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方法狩獵;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動用火;
(四)吸煙、野炊、燒烤、燒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
(六)其他可能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
解讀:本條是森林防火期內,對在森林防火區用火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確定的森林防火區範圍是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內的區域。本條以具體列舉的方式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的禁止行為做出規定,使條例在內容上更具有行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梅州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