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引人矚目的是,意見在多處對於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範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意見的發布,將對公民的土地與房屋權益保護釋放哪些新信號?記者記者采訪了權威專家進行深入解讀。
焦點一: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關鍵點: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意見提出財產權利保護問題,實質是承認並尊重房產已經成為城鎮居民重要財產權的現實。對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要拿出妥善的辦法。意見盡管沒有出台具體的內容,但特別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於財產保護的方向進行製度設計。
焦點二:如何遏製征地與拆遷導致的矛盾?
關鍵點: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製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製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專家解讀】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遲福林等專家表示,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顯。目前,個別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占用和征收土地,隻付出低價進行補償,轉手進行房地產開發。最終,政府和開發商攫取高額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引發一係列群體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銳矛盾,並造成失地農民等長遠社會問題。
記者采訪發現,為遏製上述亂象,國土部近年來每年多次掛牌督辦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問題,並問責有關負責人。遲福林認為,意見的一個重點,就是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範疇,防止將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化。接下來,有關部門應該根據這個精神進行科學研究,確定好公共利益的邊界。
焦點三:農民宅基地權益如何保障?
關鍵點:落實用益物權
【文件精神】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製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專家解讀】“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宅基地製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劉俊海等專家說,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隻擁有使用權,造成抵押貸款受阻,農民進城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帶來一係列問題導致農民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采訪了解到,去年2月,全國人大授權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其中15個試點縣市承擔宅基地製度改革試點任務。試點主要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當前,大量農民進城,不少地區宅基地社會保障權利弱化,財產權利性質日益突出。”孫憲忠說,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發揮宅基地的社會保障作用的基礎上,有序賦予宅基地的財產性權利。
據了解,經過一年多的試點,不少宅基地試點縣市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湖北省宜城市對當地宅基地完成測量確權後,首批5戶已獲得共46萬元的農房抵押貸款,8個試點村共有112戶村民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
劉俊海、常鵬翱等專家認為,意見回應了農村“三塊地”的改革,提出落實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能夠使宅基地等原來的“死資產”在一定範圍內流動,最後變成“活資源”。